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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从合营企业的性质来看,合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抄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目录

合营企业的分类

  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

  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共同组成董事会,共同委托经理、副经理,以便于对合营企业进行共同管理与经营。

  合作经营企业,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和义务。

中外合营企业

  中外合营企业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与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其特点是: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折算成股份,即各方的投资不作价、不计股,中外合作者按何种比例进行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换言之,合作企业合同是企业成立的基本依据,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不是取决于投资比例与股份,而是取决于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这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以,合作企业称为契约式合营,而合资企业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即中外合作者可以共同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共同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换言之,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企业,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具有法人资格。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征。既可以是董事会制,也可以是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是委托第三方管理。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采取让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做法,外方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但合作期满,企业的资产均归中方所有。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及以上的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不是指投资方,是站在投资方的角度,被投资方的角色来看的。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

  两者主要有以下两项区别:

  1、占股份比

  联营企业: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出资比例按照合同约定。

  2、控制方法

  联营企业一般涉足于控制层面,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合营企业则是共同控制,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共同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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