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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转私

对公账户给个人账户转账

  公转私主要是指企业对公账户给个人账户转账的过程,“公转私”是税务、审计和反洗钱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核心原则是:必须有真实、合法、合理的业务基础,并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和扣缴义务,保留完整合规的凭证。

目录

公转私的风险

  原则上说,一般的公司账户是不可以转账到个人账户的,主要是会有以下隐患:

  风险一:偷税漏税

  财务做账是要有原始凭证的,通过公户或个人账户转出去的款项账面都是不透明的,没有合法的纳税凭证,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

  一经查实,企业就会面对巨额的罚款。

  风险二:挪用公款

  企业账面上的资金往来都是摆在明面上的,是有据可查的,若是转到老板的私人账户,税务局就很难确定,这到底是公用还是私用,很容易引起税务的稽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资金一定要受到监管,不可以挪作私用,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入狱。

  风险三:洗钱的嫌疑

  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累计次数过多,银行就会重点监管,排查是否存在洗钱等行为。

  除此之外,如果有以下行为,也是会被重点关注的:

  1.一家规模很小的企业,却有着上千万的流水;

  2.资金转入转出存在异常,如分批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出,然后分批转出等;

  3.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或经营的业务与公司的资金流向关系不大;

  4.公户短时间内,连续大额向私户转账,或公户在短时间内频繁收到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汇款;

  5.频繁销户,并在销户前有大量资金活动;

  6.长期闲置的账户突然又启用,出现大量资金往来。

  这几种情况都是非常危险的,都会引来相关部门的关注甚至稽查!

公转私合法合规的情况

  这8种情形下,公转私是合法合规的:

  1.发放工资薪金

  公司每月将工资薪金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涉税提示:

  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3%—45%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差旅费报销款或备用金通过公户转入出差员工个人账户,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涉税提示:

  符合条件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

  涉税提示:

  企业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人如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月收入15万元(季度45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企业每次支付劳务报酬时,应按20%—40%的税率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收入-800)*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4000元:应纳税额=收入*(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4.向自然人采购

  公司向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采购物资或租赁房屋、土地等,且取得了合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公户转账给销售方个人。

  涉税提示:

  公司需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

  5.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归还个人借款,包括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的借款。

  涉税提示:

  如有借款利息,公司需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合规发票方可税前扣除,个人申请代开发票需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会被怀疑有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建议及时清理。

  6.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公司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书,通过公户向相关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涉税提示:

  如果属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销售收入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7.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将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涉税提示:

  公司支付分红款时需按“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涉税提示: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先按5%—35%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转私如何合理节税

  整理了两种可以节税的“公转私”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利用年终奖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老板的工资、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合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对老板的工资、奖金的发放进行筹划。

  【举例】

  老板发放年终奖36000元,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080元,税负仅为3%,大大低于“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

  既发放工资又发放奖金的情况下,工资和奖金该如何分配才最省税?这里为大家准备了一个表格供参考:

序号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表中简写Q) 年终奖最佳发放数
1 36000≤Q<203100 36000
2 203100≤Q<672000 144000
3 672000≤Q<1277500 300000
4 1277500≤Q<1452500 420000
5 ≥1452500 660000

  需提醒注意的是,此种方法使用有限制: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2.“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取得的年终奖就要全部计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了。

  二、老板将个人资产销售给公司

  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对外出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二手物品的价格通常低于原值,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仅需要按0.5‰缴纳印花税即可。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税,一般情况,二手车转让价格都是低于原值的,不需要缴纳个税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而且,公司购入的固定资产,如果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购买的是车辆,那么车辆发生的各种费用也可以入账并税前扣除了。

  需缴纳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购进的车辆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车辆所产生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加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车辆保险费等

  【举例】

  老板将个人用过的二手车卖给公司,车的原值为150万元,卖价100万元,老板和公司各缴纳印花税500元(100万元×0.5‰=500元),共计1000元,税负才1‰,这还没算公司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呢。

  同样的,这种方法也存在局限性:

  1.公司购入的资产需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车过户了,但还是老板个人使用是不行的,不仅车辆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卖车行为的合理性也会被税务机关质疑。

  2.由于老板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所以该买卖行为属于关联交易,价格一定要公允,否则同样会被税务机关稽查并补缴税款。

公转私的监管政策

  虽然“公转私”是被允许的,但是相关部门对“公转私”的监管从未放松!

  一、税务部门的监管

  税务机关有权向银行等金融部门调取公司的银行流水数据,到时,“公转私”的往来也必然落入税务稽查人员的眼中——这笔转给个人的款项是什么性质?有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执法机关的监管

  除了税务部门的监管外,人民银行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主要目的是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单位账户进行洗钱。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人民银行于2020年7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具体如下:

  主要任务:

  (—)全面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业务。

  1.明确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管理范围。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杭州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试点行)参考本地现金分析数据,基于企业和个人用现特点,听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企业等方面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本次试点针对的大额现金业务管理范围。

  管理金额起点须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对起点金额以上业务笔数、金额在总业务量中比例要求,不影响个人、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对监测非常规大额庄现行为有针对性,既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负担过重,又对客户的整体影响较小。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管理业务情形以有现金实物交接的柜面业务为主,包含通过大额高速存取款设备自助存取款情形,并须针对拆分、现金隐匿过账等规避监管、“伪大额现金交易”情形制定防范措施,既监测单笔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也监测多笔累计超过起点金额的交易。

  2.规范大额取现预约业务。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建立相关预约规则,明确客户预约的时间、渠道方式、信息要素,并保存预约信息,向试点行报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主动宣传预约理念,完善预约业务流程,为客户办理预约创造便利条件,逐步强化约束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国家安全应急需要等紧急大额取现情形,制定应急流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预约业务与库存现金调拨保管、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预约业务相结合,优化整合内部现金流转。

  3.建立大额存取现登记制度。

  客户提取、存入起点金额之上的现金,应在办理业务时进行登记。

  试点行确定本地区客户登记的信息要素,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集、保存、统计上报登记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宣传解释与主动引导,完善登记业务,为客户办理登记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效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企业、单位发放工资、日常性大额存取现,以及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军队等因履职需要发生的大额现金存取,制定简化流程。

  试点行统筹考虑人民银行冠字号码数据集中要求与大额现金监测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起点以上存取业务的信息与现金实物的冠字号码相关联、可追溯。

  4.建立大额现金业务风险防范制度。

  试点行分析本地区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用现特点和风险等级,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行业、金额实行取现分级审核措施,加强大额用现引导与风险跟踪监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深对用现客户的了解,对于易产生大量现金交易行业的客户,加强风险提示与信息沟通,引导其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对于确有大额用现需求的,保障其合理用现需要。对于客户来自风险较高行业、交易金额特别巨大、交易频率或金额与客户身份及日常交易特征不符等情形,严格对信息真实性、规范性的审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吿,并进行风险标注,后续跟踪,记录备查。

  5.建立大额现金分析报告制度。

  试点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包括取现预约、存取现登记、分级审核、风险信息等。加强自身大额现金分析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现金业务信息区分行业、用途、金额进行分析,掌握大额现金流向,预判大额现金业务风险。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严格规范信息用途的前提下,与相关部门交流、共享信息。

  试点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预约、登记、风险防范要求与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自身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大额现金业务信息的整合、归集,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准确性。

  6.建立大额现金业务监督检查制度。

  试点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大额现金管理要求的情况,定期评估试点成效。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通过行业公约等多种形式约束银行行为。

  (二)探索大额现金综合管理措施。

  7.特定行业企业大额现金交易记录及报告。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依托房地产领域反洗钱工作框架,就邢台市房地产行业建立与财政、住建等部门协作机制,要求企业规范现金日记账信息要素,报送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定期分析大额现金交易情况。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8.特定行业企业大额取现及用现管理。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浙江省批发零售、房地产销售、建筑、汽车销售行业,分别确定上述行业企业大额现金提取额度标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企业超出额度的取现业务,引导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

  确有大额取现需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预约环节加强管理提示,在取现环节加强交易资料真实性审核,在后续环节重点关注客户现金使用情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9.个人账户大额用现管理。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对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性收支行为管控,细分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来源与用途。

  在监测行业分布的基础上,对一定金额以上的个人账户经营性收支加强真实性审核。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现金收支,对个人账户进行风险标注,并持续跟踪监测。

  探索实现对同一主体对公对私账户的对应监测。

  10.个人现金收入报告。

  选择试点地区适宜地市,探索从部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入手,推动该部分个人主体报告一定金额以上现金收入的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信息。

  11.大额现金出入境监测。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与香港地区人民币清算行的沟通协调,监测境外人民币现金业务情况。

  监测口岸地区个人账户大额现金收支,分析境内居民、境外非居民大额现金存取信息。

  加强与深圳海关信息交流,建立个人携现跨境情况定期通报机制,探索对存在风险隐患的现金入境强化信息采集及后续跟踪。

  因此,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也应注意不要出借银行账户,以免不法分子乘虚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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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定了!公转私!税务局明确!财务必须这样转|中国会计报   https://mp.weixin.qq.com/s/xWGoXDAwLM_v1UsbYxNnRQ
[2].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16-12/28/content_5712687.htm
[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及政策解读.pdf|中国人民银行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4081330/4406346/4693549/4085043/20200610162018110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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