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合同期内现金流量的变化是存在一个或多个嵌入衍生工具的重要迹象。
在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中,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
2、在混合合同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
3、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关系的判断标准
企业判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是否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时,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来判断:
①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是否相似;
②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可能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除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特殊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如果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风险敞口不同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则说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
嵌入衍生工具的核算有两种模式,从混合合同中分拆或不分拆。
分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不分拆:
如果主合同并非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资产(即主合同是金融负债、权益工具、租赁合同、保险合同、待执行合同),企业应当合理地判断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并结合其他条件,以决定是否分拆该嵌入衍生工具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①分类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合同不分拆。(即嵌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②独立存在的相同合同条款不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不分拆。
③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①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②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是否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主要判断依据:变量是否为金融变量(汇率、利率、价格指数),非金融变量是否不与合同任何一方相关,比如,债券的利率与债务人的业绩挂钩,则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者要求较少;未来结算。
③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即嵌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的衍生工具不予分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将混合合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②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此外,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
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具体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第二十四条,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本准则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三)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第二十六条,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二)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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