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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和差别税率征收的一种税,以固定资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根据项目用途,税率分别为0%、5%、10%、15%、30%五档。

  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目录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发展历程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建筑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1983年9月国务院颁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并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6月国务院又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建筑税的开征,在配合国家投资计划管理,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如调节范围有限、税率设置不可行、管理办法不够严密等。鉴于此,国务院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18条,自1991年度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12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和废止了部分行政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利于简化和规范税制,使我国税制建设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树立长期稳定投资的信心,对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积极意义。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具体是指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单位和个人。

  各种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内外贷款、借款、赠款、各种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设置,共分14大类、296个税目。为了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资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特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同时还规定7大类、76项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产品建设项目,不适用投资方向调节税。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发展序列和经济规模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实行差别税率,具体适用税率为0%、5%、10%、15%、30%五个档次。差别税率按两大类设计,一类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另一类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为了有利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吸引外资,加速我国的经济建设。对外国政府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的投资适用0%税率,予以优惠照顾。

  14大类如下:

  1.农,林,水利

  2.能源工业

  3.交通运输及邮电

  4.原材料及地质,医药

  5.机械电子工业

  6.汽车工业

  7.国防工业和国防科研

  8.轻纺工业

  9.科学

  10.文教、卫生、广播、体育、新闻、出版

  11.商业、供销、物资

  12.城市建设

  13.其他

  14.综合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附表一(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商品房屋投资项目,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中的所有新建、扩建项目

  为促进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把有限的资金(特别是折旧基金)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暂行条例》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作为单独系列确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即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更新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零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技术改造中都享受零税,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10%征税。对以技术改造名义搞基本建设的项目,一律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税率加倍征税。技改项目与基建项目的划分,暂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计资〔1983〕869号文件和现行分工及审批权限确定。

  集体和个体(含私营企业)投资项目中确属现有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需经过计划部门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比照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改造项目的征税办法办理。

  商品房屋建设中,商品住宅按5%的税率征税;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经有权单位审批并由开发公司建设的楼堂馆所按30%税率征税;其余除适用零税率的商品房屋建设外,一律按15%税率征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相关税目解释如下:

  一、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

  (一)治理污染是指对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振动、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进行整治处理。

  保护环境是指采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监测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

  1.对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

  2.对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治理。

  3.对工矿企业、科研单位丢弃的废渣、废物进行治理。

  4.对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出的粉尘和燃烧过程中排放的烟尘进行治理。

  5.对工业和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6.对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恶臭等社会性公害进行治理。

  (二)节能项目是指经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通过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以及其他途径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取得更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节约煤、电、气、油、水等建设项目。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直接用于节能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如为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民用型煤、工业窑炉改造、余热利用及节能示范项目等工程投资,为压缩燃料油的消耗而进行的燃油锅炉改烧煤工程投资,为节约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投资及其设备等。

  以上税目适用范围不包括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的投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

  因遭受自然灾害进行恢复性建设的项目是指经有关部门确认,因地理、气候、生物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性因素,对毁坏的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的建设项目。自然灾害包括水灾、火灾、风灾、雪灾、地震、塌陷、崖崩、海啸、泥石流及其他自然灾害。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在原建筑面积上进行恢复性建设的生产营业用房、办公生活用房以及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

  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按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

  三、单纯设备购置

  单纯设备购置是指纳税人非从事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由于生产、经营、办公、生活的需要而购进的各种器械用品。

  本税目零税率适用范围:购入各种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

  2、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更新改造项目,按其建筑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税;其它固定资产投资,按其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税。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的综合性费用,应按项目主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的税率计税。

  4、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投资项目银行贷款建设期利息应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并应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单独列明,并在税务机关预征、结算、清算投资方向调节税核定税额时,事先予以扣除。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的计算

  1、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总投资额×适用税率

  总投资额=建筑工程投资总额+设备购置安装投资总额

  2、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额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建筑工程投资总额×适用税率

  3、超计划投资项目应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额,其计算公式:

  超计划应补缴税额=[(实际完成投资额-省级标准投资额)×适用税率]×(1+加罚倍数)=超计划投资额应纳税额×(1+加罚倍数)

  超计划投资额应纳税额=超计划投资额×适用税率

  超计划投资额=实际完成投资额-省级标准投资额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年度终了后,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

  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按经省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数目到开户银行预交税金,一次交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经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九月底以前缴齐当年全部资金,年度终了和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办理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年度结算未交足税金的,应在下年度投资中补交。多交的税金,可抵交下年度税金。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项目及其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

  未交足资金的,应在三个月内补交;多交税金的,税务机关应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暂时分不出单位工程的基本建设预备项目,可先按项目产业属性确定税率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可以委托各专业银行、其它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

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手续的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有权机关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它建设文件三十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到税务机关(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就地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或向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

  (三)纳税人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有困难的,可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办理分期的纳税手续。

  (四)纳税人按规定预缴税款或办理纳税手续后,持纳税凭证到计划部门办理领取投资许可证手续。

  (五)纳税人在办理纳税手续过程中,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的具体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六)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以及其它事项,按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四条,纳税人安排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安排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办理纳税手续和缴纳税款。

  对上述项目应缴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由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个别项目不宜在所在地征收的,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征收地点。

  第十五条,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第十七条,《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说的计划外建设项目投资和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其鉴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确定,税务机关可按此直接征税。

  第十八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未按规定办理征收的处罚: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核定其完成投资额和应缴税款,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缴税额一倍以内的罚款。

计划外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计划外项目,是指国家核定的各部门(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四个经济特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外,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扩大投资规模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对在《暂行条例》中属于零税率范围的计划外项目,则采用其他方式给予处理。

  如建设《暂行条例》附表二中国家明文禁止发展的项目,一经发现,除勒令立。

  即停止建设外,还要采取没收建设投资和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国内建设项目,统一按《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优惠在纳税筹划方面的应用

  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投资通常是指投入财力,以期望在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其次要考虑所获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收是投资收益的减项,应缴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最终收益。因此,有必要进行企业投资中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具有耗资多、时间长、风险大等特点,可以利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为了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国家开征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是否合理,本着长线产品与短线产品有别、生产性投资与非生产性投资有别、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和单纯设备购置有别的原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设置差别税率。税率档次分为;0、5%、10%、15%、30%等五个档次。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可以按照政策导向,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较低的方案。这样,既实现了纳税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七条,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地区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优惠办法另行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减免政策举例:

  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对劳改、劳教单位在“八五”期间经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劳改、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劳改、劳教单位所建非干警用办公设施、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都按零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明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积极帮助少数民族乡、村发展乡镇企业。民族乡、村企业的发展,要按照“立足资源,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开放开发”的思路,重点抓好骨干企业的发展,力争上规模、上水平、增效益。要抓好企业“转制”工作,着力解决企业扭亏止损问题,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新企业的发展,争取好的经济效益。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可靠措施的项目,其规模可不受限制,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各信贷机构要在贷款数额、利率、期限等方面对少数民族乡、村给予优惠。同时,要鼓励少数民族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部门在办证、发照、贷款等方面应给予优惠。

  三、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

  一、清理清查纳税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和欠税情况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清理清查工作。针对多年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不到位的现象,为维护税收法规的严肃性,确保税款足额入库,尽量缩小停征该税对完成2000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应当进行彻底的清理清查。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到1999年12月31日前的应税建设项目投资,均应纳入本次清理检查范围。

  清理清查工作的重点是:对偷逃税户要进行补税等处理;对拖欠税款户要限期补缴欠税。地方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清理清查工作的宣传、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以利于工作顺利发展,具体清理清查办法由各地自行安排决定。

  二、做好应税建设项目在停征后的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划清停征前后界限,对纳税户不能准确提供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建设项目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实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二)对建设项目应纳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凡需补缴税款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权限,采取必要的手段,确保税款足额入库;需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批准,不得拖延,具体的退税办法由各地自定。

  (三)凡属以前年度的欠缴和应查补的税款,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制定清缴计划,经税务机关核准,于2000年底前分次缴清应纳款项金额。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后,对2000年1月1日后发生改变项目用途的,除故意虚假立项确属偷税行为的以外,不再追究新发生的纳税责任;在清理清查工作中遇有政策不清造成征纳双方纠纷的问题,各地要及时向总局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开征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减少铺张浪费,提高建设效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以及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级税务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广大税务干部不辞辛劳,涌现出许多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有关部门也给予了大力支持配合,许多征管实践中探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值得很好的总结和借鉴。为此,各地要对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管工作进行总结,实事求是地客观评价本地区的工作,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总局将在适当时候听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情况总结和贯彻减征停征政策执行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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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_国家税务总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74366/content.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公共服务网   http://www.lscps.gov.cn/html/17023
[3].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沿革_重庆市财政局   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jd/bmjd/202003/t20200303_5545360_wap.html
[4].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http://www.nea.gov.cn/2011-08/17/c_131056044.htm
[5].  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_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公共服务网   http://www.lscps.gov.cn/html/15723
[6].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改、劳教单位建设投资征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_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公共服务网   http://www.lscps.gov.cn/html/16356
[7].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工作的通知_中共杭州市委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9/7/8/art_1660286_4716.html
[8].  省政策——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_潜山市人民政府   https://www.qss.gov.cn/tzqs/yhzc/2009045891.html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_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公共服务网   http://www.lscps.gov.cn/html/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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