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执行。
行业类别 |
行业名称 |
一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
二 |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
三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
四 |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
五 |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
六 |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七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八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
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包括: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一)工伤预防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全流程
一、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在哪儿办理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伤认定申请由谁来提出?由谁来受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做什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四、被认定为工伤后,还需要做哪些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理
以济南高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理为例进行说明:
申请条件
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经工伤行政部门认定(或登记)为工伤,必要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3.符合各项工伤待遇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
办理材料
1、门诊报销:
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或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如门诊发票已列支费用明细,则无需提供门诊明细清单);CT检查报告单。
2、住院报销:
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案;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
3、一次性伙食补助申领:
住院病案首页(通过工伤联网结算医疗费的将于次月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通过无感拨付至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济南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一式三份)。
6、伤残辅助器具费申领:
《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定点机构配置发票原件、费用明细单。
7、伤残津贴、护理费(经劳鉴委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可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上传工伤职工社保卡金融区信息)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申领:
可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申请(上传单位对公账户信息,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9、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济南三甲医院批准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
异地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发票。
10、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条件及材料:
(1)工亡职工父母需满足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生活来源。
(2)工亡职工子女未满十八周岁。
(3)工亡职工配偶需满足法定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
所需材料:
①未认定工亡的提供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生活来源和工亡职工兄弟姐妹情况,以及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情况证明;
③供养亲属身份证(满十六周岁需提交)、户口簿首页、户主页、索引页、本人所在页复印件;
④未成年人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证明;
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需满足工伤处认可的相关鉴定)。
注:
①如申报工伤为交通事故,需提交由交管部门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赔偿协议书(或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结算单);
②工伤涉及第三责任人的,应提供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材料;
③发票上应盖有清晰的医院公章,无章或公章不清晰为废票;
④发票时间应与病历记录相符,有发票无病历记录不予报销;
⑤门诊发票如有“药品费”需另附药费清单明细,明细包含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无药费明细不予报销;
⑥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出具《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表》;
⑦2017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并进行康复的,需提供《工伤职工康复确认通知书》;
⑧特殊情况就医的,提供核准的《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情况就医备案表》。
办理流程
1、待遇申报:
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将申报待遇需提交的材料交至高新区工伤保险办或者网上办理。有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同时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和账户。
2、待遇审核: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流程,对工伤材料进行审核。
3、待遇拨付:
对审核通过的待遇,需提供待遇领取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对公的,需提供单位对公账户,由市基金管理处直接拨付。工亡待遇和单位垫付医疗费的拨付单位指定账户(参加省医保以及还未换发社保卡的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暂按原渠道拨付)。
注:具体请以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政策为准!
工伤保险热点问题答疑
1.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谁?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职工认定为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什么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资总额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几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几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几级,最轻的为几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8.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符合工伤保险管理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9.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谁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0.职工工伤被鉴定为5至6级伤残的,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
参加工伤保险对职工和用人单位而言有以下好处:
(一)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登记鉴定,并由社保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
(二)增强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三)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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