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或者死亡后,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职工或家属的一次性补助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条件
1、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5、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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