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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是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残,按本人的伤残等级而享受的有关待遇的统称。

  工伤职工伤残待遇主要包括: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3、生活护理费;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目录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20个月,16个月,12个月,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标准为90%,85%,80%,75%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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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工伤保险待遇常识_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http://www.zjj.gov.cn/zjjcms/front/s1/c32/20161122/i77817.html
[2].  1-10级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伤残待遇有哪些_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weifang.gov.cn/ztzl/yhyshj/ldlsc/sb/gztj/202206/t20220614_6069263.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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