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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费

  工伤预防费是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工伤预防费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开支范围及实际支付的金额,从基金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调剂金上缴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费用支付方式: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后,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伤预防费用。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目录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征缴收入的5%。

工伤预防费支出项目

  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公众开展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预防知识和相关政策宣传活动,包括媒体宣传、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品制作或购买、工伤预防安全展示等。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主要用于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工和面向社会进行工伤预防知识、政策、技能、案例培训和相关资料制作、购买等。

  3.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预防的其他费用。

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确定及公布

  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确定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通过公告、社会媒体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的资格要求

  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相关宣传或培训业务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二)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宣传或培训的专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四)依法具备的其它条件。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的处理方式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达不到协议(合同)要求的,三年内不得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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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普洱市2020年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公告_普洱市人民政府   https://www.pes.gov.cn/info/1189/91750.htm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_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http://rst.gxzf.gov.cn/ztjj/lszt/xyzc/t3307001.s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