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对象的权益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助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合并实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及记账
一、社会保险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将经办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按照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等部分业务或者事项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五、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经办机构应当区分险种及不同制度,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经办机构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
(三)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经办机构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而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的设置作必要的补充。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要素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
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区分基金险种及不同制度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及附注。
(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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