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转利息收入
待转利息收入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到的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待转利息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利息收入时尚未确定归属于统筹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确定待转利息收入归属后,按照确定归属的总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计入统筹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按照应计入个人账户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三)年末,对于未确定归属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将本科目余额按经验比例划分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划入统筹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按照划入个人账户基金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个人账户基金”科目。
(四)上年年末按经验比例划分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利息收入在本年确定其划分比例时,应当按照确定的应计入“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的金额大于或小于上年年末按经验比例已计入“利息收入——统筹基金”科目的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一般基金结余——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或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统筹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贷方余额,反映自年初至本月末尚未确定归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年度终了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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