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护理费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只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标准
护理费标准规定如下: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时间,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伤保险待遇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对比
生活护理费与护理费都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产生的费用。二者到底有何不同呢,为避免发生混淆,我们在实践当中应该注意以下四点区别:
一、适用时间段不同。
护理费产生于劳动能力鉴定前,是指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产生于伤残等级评定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二、决定主体不同。
护理费的有无需要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派人护理;生活护理费的有无取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的确认。
三、支付主体不同。
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计算方式不同。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护理费如何计算,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各地市的计算标准并不一致,可以参照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护理人的误工收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等,结合护理人次、护理期限进行确定;生活护理费则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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