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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目录

增值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消费税中的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上述公式中所说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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