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无形资产
账务处理
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和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应交税费”等科目。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贷:累计摊销
应交税费
实务处理
企业经营过程中,财务人员处理无形资产时,一般将出租或转让(视作出租)的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下面将以案例形式进一步了解“出租无形资产”的实务处理。
【案例1】出租无形资产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是甲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9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②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案例2】转让无形资产
丙公司于2×18年12月1日向丁公司转让其商品的商标使用权,约定丁公司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10%支付使用费,使用期10年。第1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000 000元;第2年,丁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 500 000元。假定丙公司均于每年年末收到使用费,不考虑其他因素。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第1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10%)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2)第2年年末确认使用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1 500 000×10%)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000
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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