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
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基本特征。
保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一)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
定。
(二)对于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
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应当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第九条,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退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保费收入(6031)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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