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是指担保企业依据《重庆市融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指引(试行)》规定设立的“应收保费”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125,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核算担保企业从事原担保或联合担保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可按原担保业务类别和担保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担保企业按原担保协议约定确认担保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担保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收回担保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发生债务重组时,担保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担保企业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担保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担保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保费;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担保企业预收的保费。
应收保费会计分录
担保企业按原担保协议约定确认担保收入时:
借:应收保费
贷:担保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回担保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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