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保险风险的相关解读
(1)保险风险源于不确定未来事项对合同持有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将由持有人转移至签发人。
一些合同要求在特定不确定的未来事项发生时进行赔付,但并不要求将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作为赔付的前提条件,即使合同持有人使用该合同缓释潜在风险敞口,这样的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例如,合同持有人使用一项衍生工具对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这项衍生工具不是保险合同,因为合同持有人是否因源于该项资产的现金流量减少而受到不利影响不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在保险合同中,不利影响是合同签发人进行赔付的合约性前提条件,这种合约性前提条件不要求合同签发人对保险事项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调查,但允许合同签发人在不能确定保险事项是否造成不利影响时拒绝赔付。
【例1】甲银行发行信用风险缓释凭证,该凭证担保的标的为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合同条款约定,凭证认购方无须持有对应数量的标的债券。债券认购方在认购债券时同时购买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如果债券发行方到期未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即使凭证持有方并不持有标的债券因而不最终遭受损失,甲银行仍将支付给凭证持有方约定的款项。该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对应的款项支付并不以违约事项对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为前提,因此该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是企业必须从保单持有人处接受的、保单持有人已面临的风险。任何由合同给企业或保单持有人带来的新的风险都不是保险风险。失效风险或续保风险由保单持有人取消合同的时间早于或晚于合同签发人在定价时预计的时间所引起,其导致的向保单持有人支付款项的变动并非取决于对保单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不确定未来事项,因此该类风险不是保险风险。费用风险与合同签发人提供合同服务有关的管理成本意外增加相关,而非与保险事项有关的赔付成本意外增加相关,由于合同签发人管理成本增加并未对保单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费用风险不是保险风险。例如,甲保险公司签发了一项车险合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车损是保单持有人已经面临的现实风险,属于保险风险;甲公司后续管理车险合同发生的费用可能超过其预计的金额,由此产生的费用风险不是保险风险。
综上,仅使企业面临失效风险、续保风险或费用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但是,如果企业通过分出再保险合同将自身面临的上述失效风险、续保风险或费用风险转移至另一方以降低自身承担的上述风险,那么,该再保险合同使分入人面临了保险风险,即该再保险合同转移了保险风险。
(2)仅使签发人承担金融风险而不承担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不是保险合同。
金融风险,是指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物价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者其他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非金融变量可能与合同一方存在或者不存在特定关系。金融风险不包括与合同一方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例如,由于合同一方所持有的一项特定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仅取决于同类资产市场价格(金融变量),还取决于该项资产的实际状况(非金融变量),因此该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风险不是金融风险。
【例2】甲公司签发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需要对合同持有人乙拥有的某辆车的残值进行担保。
本例中,该车的残值因其物理状况(与乙特定相关的非金融变量)变化而变化,因此,甲公司承担的合同持有人转移的风险不是金融风险。
【例3】甲公司签发了一份合同,约定如果未来乙公司持有的某项资产因火灾而损坏,则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就乙公司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本例中,火灾对该保单持有人特定资产造成的损害为与合同一方存在特定关系的非金融变量,因此,该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发生变化的风险不是金融风险。
某些合同除了使签发人面临重大保险风险外,还面临金融风险,此类合同是保险合同。某些合同中保险事项引发的赔付金额与价格指数挂钩,如果保险事项引发的额外赔付金额重大,此类合同是保险合同。
【例4】甲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乙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约定甲公司根据乙所缴保费的90%为乙设置一个账户,并保证每年结算给乙的最低投资收益率为年初该账户余额的1%。当乙退保时,可以领取对应时点的账户余额;当乙身故时,甲支付给乙指定受益人的金额为对应时点账户余额的130%。
本例中,甲公司不仅因保证该账户的最低收益率水平而面临金融风险,还面临重大保险风险,即当乙身故时在支付保单持有人账户余额之外还额外支付重大的金额,所以该合同为保险合同。
【例5】甲公司签发一份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约定在年金领受人退休以后直至其身故,甲公司每月支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与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本例中,该消费价格指数为金融变量,但是由于每一笔挂钩该指数的赔付还取决于年金领受人在该笔赔付对应的期间是否生存,因此,该合同同时包含金融风险和保险风险,如果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那么该合同为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义务,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权利。
保险合同的条款分为主要条款和特约条款,基本条款是指保险法律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记载的事项,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特约条款是指在基本条款之外,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险种特性和主体实际需要,针对具体事项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特别约定的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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