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免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征税对象全额计算征税。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和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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