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与税务登记地的关系
纳税地点属于税收实体法的概念,税务登记地是税收程序法上的概念。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既要注意二者的区别,又要注意二者的联系。
1、区别
(1)性质不同。纳税地点是税收实体法要素之一,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税收程序法规定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方法和管理措施。
(2)内容不同。根据纳税地点确定的税收征管权限的内容,主要是税款征收权;根据税务登记地确定的税收征管权限,强调对纳税人的全面管理。
(3)前提不同。税务登记属于普遍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只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设立后,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不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提。而纳税地点的确定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提。
2、联系
(1)二者都关系到税收征管权限和地方财政收入。
(2)在多数情况下,纳税地点与税务登记地一致。
(3)纳税地点的变更常常以税务登记地的变更为前提。
明确纳税地点的意义
1、确定纳税义务履行地
确定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条件。只有纳税地点明确,纳税人才知道到哪里去纳税,才能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及时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2、明确区域间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权限
纳税地点是对税收征管权限的具体化,表现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纳税事项进行管理的分工和权限。
3、确立税源分配的地域范围
确定纳税地点的原则
纳税地点的确定既关系到税法能否得以有效实施,也关系到地区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如何科学、合理、明确地规定纳税地点,是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确定纳税地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便利纳税原则
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2、便利征管原则
为提高征管质效,保障税法有效实施,确定纳税地点应当便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实现税源监控。
3、税收与税源一致原则
经济决定税源,税源产生税收。税源是税收最终的经济来源。
4、兼顾利益原则
在税制设计和税收立法中,纳税地点的选择和确定,应当根据税收征管水平和经济发展情况,综合考虑便于征纳原则和税收与税源一致原则,兼顾各方利益。
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
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对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根据课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方法的不同特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销售地、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房产所在地、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等。确定纳税地点的方式主要如下:
1、在税法中直接明确规定纳税地点;
2、通过确定征收机关明确纳税地点;
3、通过规定申报纳税义务明确纳税地点;
4、通过确定征收方式明确纳税地点。
有关纳税地点的具体规定
1、增值税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或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判断一个企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首先看该企业属于什么类型,如果是固定业户,不看是何种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申报纳税的仅限于其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也就是自然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是企业,需要按照上面1-3条确认纳税地点。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3、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核算较为复杂,涉及面广。根据便于征纳的原则,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机构场所所在地等为纳税地点;实行源泉扣缴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实行源泉扣缴,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为纳税地点。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模式,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可能导致分支机构纳税地点发生变化。
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解缴入库,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地点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4、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与资源所在地密切相关,为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
5、其他税种的纳税地点
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税种,纳税地点一般为不动产所在地,既便于税务机关源泉控制,又体现了税收与税源一致的原则。
有关车辆的税种,通常以车辆登记地为纳税地点。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一般为车辆登记地,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应税车辆,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所在地。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6、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1)总部企业集中纳税的地点。
(2)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3)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的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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