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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的某些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按照规定的税率,由我国支付款项的单位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法,也称为“源扣缴”或“属地原则扣缴”。

  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以及简化纳税手续。

目录

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

  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分为法定和指定两种类别。法定情况下,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指定情况下,税务机关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对源泉扣缴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源泉扣缴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源泉扣缴和代扣代缴的区别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源泉扣缴一般出现在非贸付汇领域。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为缴纳。

  代扣代缴时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类型不属于或没有纳入源泉扣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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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0c846c25aa80405fafc6f99247d0fe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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