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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目录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

  1、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2、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主体

  广告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注意: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无需缴费。)

  娱乐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额计算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广告服务应缴费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3%

  2、娱乐服务应缴费额=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x3%

  注:

  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差额征收,否则,不得减除。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期限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部门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减免

  1、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案例分析

  K广告公司,2023年7月取得的广告发布和宣传含税收入200万元,同时又把部分广告发布业务分包给M公司,取得了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0万元,该公司应缴纳多少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50)×3%×50%=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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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一文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要点_安徽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czpbm-y3VSUAMfP25yUhWQ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