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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待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专业术语

  保证待签收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在进行流转过程中,被保证人向保证人发起了保证申请,保证人可以选择签收或者驳回,而无论是签收还是驳回,票据都会回滚至保证申请前的状态。在保证人操作之前,被保证人可以撤销保证申请。

  “保证待签收”即对汇票的兑付提供保证责任。票据法的“第五十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目录

“保证待签收”的票据签收了的后果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票据法》第五十条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综上规定,在签收汇票之前,请务必对票据的申请状态仔细核对,避免成为票款兑付的责任人。

票据保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1、《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4、《票据法》的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

  1.概念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2.必须记载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保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

  (三)保证人住所;

  (四)被保证人名称;

  (五)保证日期;

  (六)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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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9-10/16/content_5712680.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