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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待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专业术语

  提示付款待签收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在流转过程中,持票人向承兑人发起了提示付款申请。

  风险提示:持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期内发起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的,可在票据到期日后2年内发起逾期提示付款。如票据未到期发起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一般会不应答或者拒付。因此,持票人应在票据权力失效日前(即到期后2年内)发起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申请。

目录

提示付款待签收的含义

  提示付款待签收,本质上是一种票据状态。票据状态是指票据处于哪种状态,是在哪个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池”中,哪个票据当事人发出了什么指令,是否得到回复等。目前常见的票据状态如背书已签收提示付款已签收提示付款已拒付、逾期提示付款、追索待清偿等。

  提示付款待签收,就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发出了“提示付款”的指令,通过发出指令的方式行使付款请求权。是一种要求出票人(承兑人)付款的权利表现形式。

  但是这种请求仅仅停留在发出的状态,出票人还未签收,没有做出回应、回复的状态。

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的主要原因

  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本质含义就是出票人(承兑人)对于持票人发起的提示付款申请,没有应答,没有回复。既没有拒付也没有付款的模糊状态。

  1、从出票人(承兑人)角度而言。

  作为开出、签发商业汇票的票据当事人,出票人对自己企业开出过哪些票据、哪些票据到期了、哪些票据的持票人是谁,都应是明知的。故对于持票人发出的提示付款申请与指令,也是明知的。

  出票人之所以不对持票人这种提示付款申请、这种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作出回应、答复,主要原因是自己不愿意面对这种情况,或账户没有款项可付,自己主观上不愿意签收。

  2、从持票人角度而言。

  出现这种提示付款待签收,除了出票人原因造成外,也有持票人的原因,即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发起提示付款。

  根据我国票据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正确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票据到期日期10天内,时间很充足。

  而部分持票人企业不懂票据法律、不懂票据操作规则,或担心提示付款超期等,错误的提前发起了提示付款,进而给出票人不签收的理由和借口。

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该如何应对?

  目前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状态一直持续到票据到期后第11天,则视为出票人(承兑人)实质性拒付,持票人同样享有票据追索权。

  1、持票人享有票据追索权,但是无法发起线上拒付追索,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追索。

  由于电票系统的技术性限制,一旦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的,也无法在电票系统发起线上追索。而这种情况又必须解决,所以持票人只能进行法定的另外一种追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2、持票人应该多久内起诉,不算超期?

  对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状态,到底从何时开始计算6个月追索权,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很多不同观点,争议较大。

  有法院认为,自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第三日,即视为出票人拒付,开始计算6个月追索期限,超期该期限起诉的,视为超期,丧失票据权利。

  也有法院认为,自票据到期后第11天,即视为出票人拒付,开始计算6个月追索期限,超期该期限起诉的,视为超期,丧失票据权利。

  也有的法院认为,自票据到期后第1天,即视为出票人拒付,开始计算6个月追索期限,超期该期限起诉的,视为超期,丧失票据权利。

  综上,对于持票人最稳妥的办法是,当出现“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票据状态后,务必自票据到期日6个月内就向法院起诉。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相关规定: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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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9-10/16/content_5712680.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