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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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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关系概述

  简单来说,财产关系就是经济关系,以财产为媒介,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财产所有关系,另一种是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就是民事主体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通俗地讲,就是财产归谁所有及怎么使用、处分财产的关系。比如,你的房子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将房子出租出去,还可以把房子卖了,这些行为体现的就是财产所有关系,其向社会公众宣示的是你对房子享有所有权。而财产的流转就是民事主体在转移财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物的流转、遗产流转及其他财产流转,最常见的是物的流转关系。比如,买手机时,对你而言流转的是金钱;对于商家而言,流转的就是手机。遗产流转就是常说的继承,逝者的合法私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调整的财产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比如,国家对纳税人征税,本质上属于财产关系,但不由《民法典》调整,而由《税收征收管理法》调整;再如,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出具了罚单,这里面蕴含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等调整。

财产关系的分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财产归属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财产流转关系通常又是实现财产归属关系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重心是交易关系。所谓交易,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

财产关系的特征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首要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身份关系相比较,该财产关系还具有下列特点:

  1.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的计算为核心的关系。

  在市民社会中,民事主体作为合理的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设定、变更或终止财产关系,最终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身份关系不同,尽管有些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整体来看,它并不主要是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2.财产关系充分体现了主体的自由意志。

  主体享有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并有权依其意志转移财产所有权权能。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体现了法律给予主体充分的自由空间,国家尽量不予干预。

  但在身份关系中,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法律对结婚、离婚、收养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亲属法上许多权利,如监护权、亲权等,都具有专属性,不得随意抛弃和转让。尤其在现代社会,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利益,法律逐渐加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干预,因此婚姻家庭法具有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3.财产关系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财产往往只有通过流转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实现其价值,因此,财产关系总是处于一种变化之中。

  而身份关系则具有极大的稳定性,通常不会发生变动,也不宜发生变动,其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

  4.救济方式

  财产关系遭受损害时是用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式来解决的;

  而亲属、婚姻等身份关系在受侵害时较多使用非财产救济手段,当然,在部分人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

  厦门白矮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矮星健身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7日,在集美区美岁天地商场开办了星光壹佰健身美岁天地店,该店的宣传单载明服务项目包括高温瑜伽、乒乓球、桌球等。陈某彬、陈某龙于2017年6月20日签署《厦门市星光100健身俱乐部会籍申请表》,并于当日支付该会员费4299元。会籍申请表及专用收款收据上加盖的均为“厦门市湖里区星光壹佰健身房”印章。星光壹佰健身美岁天地店于2017年9月20日开始营业。陈某彬、陈某龙到星光壹佰健身美岁天地店进行健身时,发现该健身房并未有其宣传单册中提供的高温瑜伽、乒乓球、桌球等服务项目,且该健身房的实际经营者是白矮星健身公司,而不是星光壹佰健身房,于是陈某彬、陈某龙认为白矮星健身公司未提供宣传单册中所列明的高温瑜伽、乒乓球、桌球等服务项目,且白矮星健身公司沿用“星光壹佰”的招牌误导消费者,明显存在欺诈意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白矮星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4299元,并支付3倍赔偿款12897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款消费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即因消费行为引起的财产关系。陈某彬、陈某龙办理星光壹佰健身美岁天地店的会员卡并支付了会员费4299元,该会员费属于消费预付款,星光壹佰健身美岁天地店的经营者白矮星健身公司应按照约定提供健身服务。白矮星健身公司发放的广告宣传单上明确列明了高温瑜伽、乒乓球、桌球等服务项目,但在实际生活中,白矮星健身公司未向消费者提供其所散发的广告宣传单上所列明的所有服务项目,故白矮星公司存在未按照约定向预付款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白矮星健身公司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故陈某彬、陈某龙主张白矮星健身公司退还会员费4299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彬、陈某龙主张的3倍价款赔偿问题,白矮星健身公司在向陈某彬、陈某龙出售会员卡的过程中,以“星光壹佰健身美岁天地店”的名义进行宣传和营业,在向陈某彬、陈某龙出具的收款收据上加盖的也是“厦门市湖里区星光壹佰健身房”的印章,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且白矮星健身公司亦未向陈某彬、陈某龙提供其广告宣传单上所列明的高温瑜伽、乒乓球、桌球等相应服务,故白矮星健身公司已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陈某彬、陈某龙请求白矮星健身公司支付其按照会员费3倍计算的赔偿款12897元前提是陈某彬、陈某龙存在因欺诈行为遭受了损失,但陈某彬、陈某龙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其因白矮星健身公司欺诈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法院对陈某彬、陈某龙要求支付3倍赔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陈某彬、陈某龙与厦门白矮星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详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4425号民事判决书)

  分析:

  1.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例如,国家财产(如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产等)、集体财产(如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

  2.任何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在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财产、使用财产和处分财产。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双方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就买卖的东西、价格、交付方式等达成协议,即便买卖的价格比市场价高或低,产品的质量有瑕疵,只要双方愿意,买卖关系就成立。但是如果买卖的产品违反了国家、集体或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双方买卖的是毒品,则买卖关系就不能成立。

  3.财产流转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形式。比如,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房屋产权变动要及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不然会存在房屋产权变动没有效力、无法直接认定房屋归属等法律风险。又如,锅碗瓢盆等动产,只要将它们交付至他人手中,也就意味着这些物品就是他人的财产了,如果对方不同意返还,除一些特殊情况外(如对方存在胁迫、欺诈或是虚假表示等),便丧失了这些物品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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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以案说“典”:民法的调整范围|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mp.weixin.qq.com/s/E4nGCHeszh80seK3ce1taA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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