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已签收
质押已签收是指在电子商业汇票在进行流转的过程中,质权人已经签收了出质人的质押申请。票据未进入质权人账户但质权人取得了票据权利,此时票据不可再进行流转。出质人是申请电票质押的人,质权人是接受出质人电票质押申请。
汇票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汇票可以设定质押。”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的规定可知,商业汇票质押是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一种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质权的实现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因此,作为商业汇票的质权人,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行使的是票据权利,即《票据法》第四条所述的:“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在汇票到期后,质权人应当先向付款人/出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在被拒后,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业务流程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业务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质押申请,ECDS票据状态为申请质押待签收。出质人在质权人未签收前可撤销申请。
(二)质权人签收,ECDS票据状态为质押已签收。
(三)解除质押:
①质权人须在质押票据到期日前提交解质押申请:出质人未签收前质权人可撤销申请;
②出质人签收,ECDS票据状态为解除质押已签收。
(四)质押票据到期日,ECDS自动将质押票据权利变更为质权人,质权人仅可提示付款(法律规定,票据质权人不可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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