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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

  出质人是指将质物交给质权人,供作该债权担保的人。出质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出质,则此时出质人就是债务人本身,如果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物品出质,则此时出质人就是该第三人。

  一般情况下,出质人均为债务人,债务人将自己的物品出质给债权人,由债权人代为保管,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依法就质物优先受清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债务人不自己出质,而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债务人出质,由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该第三人的动产优先受清偿。

目录

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的权利如下: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在此种情况下将质物提存的,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同时,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的义务如下:

  1、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

  2、出质人的第二项义务是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使质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有效的。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以后,只有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才能使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不再有效了,相应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维护专利权的有效就成为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比较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和质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质权人是指占有质物的债权人。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就该质物的变价(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清偿。两者的区别在于:

  1、质权人是占有质物的人,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二者对质物的权利支配的依据上是不一样的。

  2、二者的产生来源不一样,出质人是基于对债权的担保而产生的,质权人则是基于债权法定产生的。

术语解释

  质物,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归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是供质权所设定的标的物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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