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方
收款方是指收取票据和钱款金额的一方。收款方是票据的主债权人,有相应的权利要求付款方进行支付金额,如果付款方拒绝支付相应的钱款金额,收款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出票人以及票据上的其它债务人追索票款。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一般是收款人(收款方),但在特殊情形下,持票人与收款人(收款方)也可能是不一致的。比如现金支票,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一般发票的收款方是指开出发票的一方。单位和个人凡是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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