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
永续债是指可延期或无固定偿还期限且附带赎回权的债券,又称无期债券,但是并非真的永久,发行人会根据一定的条款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强制赎回。
永续债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资本补充工具,在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管规则中,把它列在第二类-其他一级资本的类别之中,这个工具已经被国际上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2016年到2018年,全球市场发行永续债的规模大概在1000亿美元左右。
永续债的使用意义
由人民银行牵头,在我国引入银行永续债产品,既可以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又可以深化和丰富债券市场的产品序列。2019年1月25日,中国银行成功发行首单银行永续债。一次性完成400亿元上限发行,实现2倍以上认购,发行利率处于预测发行区间的下限,获得市场的充分认可。银保监会扩大了保险机构投资范围,允许其投资永续债等资本工具。财税部门已经明确了永续债的会计处理,很快还将明确永续债的税收处理。人民银行创设了央行票据互换工具(CBS),并将合格的银行永续债纳入央行担保品范围,以促进提升永续债的流动性和市场接受度。
需要指出的是,央行票据互换并非量化宽松(QE)。央行票据互换是央行与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之间开展的一种债券互换交易,是“以券换券”,不涉及基础货币吞吐,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中性,并非中国版QE。央行票据互换主要是提升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
永续债的特点
永续债的特点如下:
1、永续债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
2、国内永续债的发行期限以3+N和5+N为主,期限相对普通债券来说,要长一些。
3、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一般为次级债务,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也有一些设置为和普通债券清偿顺序一致。
4、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
5、永续债存在次级属性,加上为满足计入权益所需要的诸多条件,一般不设置担保等条款。
除此之外,永续债的票面利率一般要高于普通债券,且永续债利率跳升机制,跳升基点以300bps为主,跳升基点越低的,往往票面利率会越高。
永续债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永续债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具体如下:
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37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
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22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22号准则和第37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22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22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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