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
呆账是一个经济领域术语,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通俗来讲,就是你欠了金融机构的钱,到了该还的时候没还,金融机构催了好久还是收不回来,这笔账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呆账。
呆账准备金提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的也是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是有风险的,例如贷出的款有可能收不回来,形成呆账。形成呆账的风险是多样的,既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也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货币,呆账的形成,将直接减弱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呆账的大量形成还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为了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必须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呆账造成的损失。呆账准备金是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提取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冲销呆账。
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呆账坏账的情况比较严重,这对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严重威胁。对这种情况若不加以解决,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因此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这是强制性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按照我国过去的有关规定,呆账准备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按一定比例提取,按照现在的有关规定,应在成本中列支,按一定比例提取。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呆账准备金自1993年起按银行年初贷款余额的6%金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贷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从呆账准备金核销。呆账准备金限于核销贷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入损益的冲减坏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
第七条 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账准备。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计提呆账准备。
第八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金融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金融企业定期提供其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和呆账核销情况,有权要求金融企业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
第九条 呆账准备以原币计提,即人民币资产以人民币计提,外币资产以外币计提,人民币和外币呆账准备分别核算和反映。
第十条 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账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规定:
第二章:准备金的计提
第四条 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第六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由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七条 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运用内部模型法时应当使用至少包括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历史数据,综合考虑风险资产存量及其变化、风险资产长期平均损失率、潜在损失平均覆盖率、较长时期平均资产减值准备等因素,建立内部模型,并通过对银行自身风险资产损失历史数据的回归分析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
第八条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已改制金融企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后实施,未改制金融企业由行长(总经理、总裁)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金融企业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将内部模型及详细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金融企业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第十条 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1.5%计提一般准备。
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
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计提准备金。准备金计提不足的,原则上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6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其准备金计提情况(包括计提准备金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方法),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准备金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以及不良资产和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情况。
中央金融企业将准备金计提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准备金由总行(总公司)统一计提和管理的金融企业,由总行(总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供准备金计提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呆账的认定
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六)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八)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银行卡透支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2000]48号)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银行卡透支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发放助学贷款形成的呆账,依照《关于印发〈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0]158号)进行认定和核销,但不再提取助学贷款坏账准备,并停止执行坏账核销政策。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规定:
呆账核销: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将认定的呆账,冲销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或直接调整损益,并将资产冲减至资产负债表外的账务处理方法。
核销呆账原则: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当遵循“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基本原则。对于核销后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呆账核销条件及程序: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银行卡(含个人卡和单位卡)透支款项、透支利息以及手续费、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情况、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已实施的追索情况,抵质押物及处置情况,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拟核销呆账所属经办机构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或仲裁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未诉讼或仲裁理由。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具体办法:借款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笔债务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借款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债务,当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终结(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对于该借款人的担保条件不超过该笔债务的其余债务,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对于发生的呆账,金融企业要统筹风险管理、财务能力、内部控制、审慎合规、尽职追偿等因素,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要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各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根据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有关部门进行集体审议,由有权人审批。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借款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已核销资产管理: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仍然享有已核销债权或股权等合法权益,要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比照表内债权和股权的管理方式加强管理,建立保全和尽职追偿制度,实现核销前与核销后管理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充分维护资产权益。
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金融企业要履行清收职责,继续尽职追偿,全面查找各项关联财产线索,发现有效财产后,要及时进行资产保全;对可恢复执行的中止或终结裁定的,在获取财产线索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请恢复执行。同时,金融企业要对已核销资产做好台账记录、立卷归档、专人管理,加强追索维护权益。
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可完全终结,不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
(一)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二)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三)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或者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借款人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责任,并且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四)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五)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六)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债转股、信贷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借款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七)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八)其他依法终结债务关系或投资关系的情况。
监督与问责:金融企业是呆账核销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健全呆账核销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和问责,有效防范各类道德风险。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按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行使。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可根据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对下级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转授权。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对于核销的呆账,应当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于形成损失的,应当区分主观客观原因,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当在呆账核销后2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对呆账核销的专项审计制度,对核销制度、核销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责任认定和追究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以及专项审计报告。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呆账核销风险防范机制,按规定核销呆账,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风险隔离,核销后的管理按金融企业内部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金融企业应当通过对呆账核销的审查、审计,全面分析查找形成呆账和损失的原因,从中汲取有益经验,形成以核销促进债权和投资管理机制不断改善的正向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呆账核销的制度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后的资产管理、强化责任认定和问责等。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征信报告中的呆账
贷款中的“呆账”概念,指的是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能如期偿付本金及利息,且经过一段预设时长(如90天至180天)的催收努力后,仍无法回收的款项,此类情况即被金融机构视为“呆账”。这标志着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这笔无望收回的债务采取了特定的会计处理方式。一旦某笔债务被归类为呆账,它将被从正常贷款分类中剥离,转而计入呆账准备金账户,作为已发生的损失进行财务记录。
在信用受损的层级上,各类不良记录的影响程度各异。起初,偶尔的逾期行为虽会产生影响,但相对较轻;随后是连续多次或累计多次的逾期记录,其影响逐渐加深;再者,是长期未还的逾期债务及可能涉及的保险代偿情况;而最终,呆账作为最严重的信用污点,其后果不言而喻。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某笔债务被金融机构认定为呆账,它们往往不会主动追讨,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消失,反而可能导致借款人在未来与该金融机构的所有金融交易均受限制。
呆账的成因
呆账的成因往往可以归结为两大类别:
一般呆账:
这类呆账的形成,通常与信用卡或贷款业务的逾期紧密相关。当借款人的还款行为出现延误,金融机构会采取一系列催收行动。若经过这些努力后,借款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则可能将该笔债务视为难以回收的呆账,并在征信系统中做相应记录。
溢缴款呆账:
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呆账类型,源于信用卡使用中的特定情况。具体而言,当持卡人向信用卡还款的金额超出了应还总额,如应还480元却误还了500元,导致信用卡内产生了20元的溢存款。若持卡人长期未使用该卡且未取出这部分溢存款,银行可能会将其视为无主资金,进而转化为呆账。此外,若持卡人在收到银行通知后仍未采取行动,银行还可能根据规定收取管理费或直接将溢存款计入信用卡账单,进一步加剧呆账的形成。
呆账的处理
针对因长期未偿还债务而产生的呆账,首要解决步骤是迅速清偿欠款。完成还款后,征信报告中的呆账状态虽会转变为逾期记录,但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负面影响立即消除,逾期记录仍将在一定时间内对个人信用评估产生不利作用。依据征信管理政策,个人不良信息的保留期限为五年,此期限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此类记录可能影响贷款申请、信用卡核发等金融服务的通过率。然而,五年期限届满后,征信机构将依法清除这些历史记录。
至于因信用卡溢存款导致的呆账问题,解决途径则相对直接。持卡人若发现账户中存在超额存款,应及时前往金融机构办理提取手续。若已执行取款操作但呆账状态未解除,建议主动与金融机构客服部门取得联系,详细说明情况并请求协助解决。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可能会要求提供取款凭证及账户余额证明,以便核实并处理呆账事宜,确保信用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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