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证据
内部证据是指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形成、使用和保存的证据。例如,被审计单位内部生成的会计信息资料、管理制度、董事会决议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其他单位共同生成的采购合同、销售订单、租赁合同等,其他单位生成但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主管部门审批文件、银行对账单、销售发票等。内部证据占审计证据的比重较大,审计人员往往需要大量的内部证据支持审计结论。但与外部证据相比,内部证据的证明力较弱,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不太健全、可能存在重要问题时,审计人员不能单纯依赖内部证据。
内部证据的主要内容
内部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内部书证。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填制并保存于单位的各种书面证据,包括会计记录(如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内部凭证。如销售定单、仓库验收单、审批单等。
2.内部物证。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内部取得的实物证据。
3.内部人证。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所提供的言词证据。
4.保存在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外来结算凭证、外来函件等。
审计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四条: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和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信息。审计证据包括构成财务报表基础的会计记录所含有的信息和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
《第2103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证据》第二条,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获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各种事实依据。
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审计监督活动需要依据审计证据证明和支持审计结论,审计证据要求满足质量和数量特征,质量上要有相关性和可靠性,数量上要满足充分性的要求。
国家审计人员可以获取六类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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