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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审计业务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下列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按照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特殊基础通常包括计税基础、收付实现制基础和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

  (二)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财务报表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发表审计意见。

  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财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特定账户的特定内容。

  (三)合同的遵守情况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合同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例如,对贷款合同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对专利技术、商标使用权等转让协议遵守情况发表审计意见。

  (四)简要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可能应委托人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依据已审计财务报表编制的简要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目录

发表审计意见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和评价在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和由此得出的结论,以此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晰地表达审计意见。

  在复核和评价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过程中获取的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所审计财务信息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了合理保证。这种评价包括:

  1.是否已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把所审计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2.已识别但尚未更正的错报的影响。

  3.财务信息是否按照适用的编制基础的特定要求编制和列报。这种评价包括:

  (1)财务信息中使用的术语(包括标题)是否恰当;

  (2)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恰当;

  (3)如果管理层作出了会计估计,评价其会计估计是否合理;

  (4)管理层是否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及其交易;

  (5)财务信息(包括会计政策)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6)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描述了适用的编制基础;

  (7)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所运用的重大会计政策、管理层对监管机构、法律或合同的特殊要求所作出的重要解释;

  (8)财务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预期使用者理解财务信息产生影响的所有重大交易及事项。

  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可以选择适用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经营性质及其环境、财务信息的性质和目标、预期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等,评价管理层所选择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是否是可接受的。

  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所审计财务信息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就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并非在所有的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中均需对上述内容进行评价。注册会计师应当结合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内容,以复核和评价审计证据及其得出的审计结论。

审计报告的要素

  除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对其他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标题中应当包含表明业务性质的“审计”一词,通常用“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引言段

  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所审计的财务信息。应当详细说明所审计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和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2.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应当说明,编制所审计的财务信息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财务信息发表审计意见。

  (四)范围段

  范围段应当说明执行特殊目的审计业务依据的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已实施的工作。

  对注册会计师已实施工作的说明应当包括:

  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信息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与错误导致的财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信息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信息的总体列报。

  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接受委托,结合特殊目的审计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省略上述“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术语。

  (五)审计意见段

  审计意见段应当清楚地说明对财务信息发表的审计意见。

  (六)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八)报告日期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信息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信息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信息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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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   https://www.cicpa.org.cn/news/newsaffix/7700_2006817_60.pdf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