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又称作“传票”,是会计人员用于记载银行业务发生,作为银行会计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结算凭证是结算后产生的凭证,是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调拨等原因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的结算证明。
结算有两种方式:①、现金结算: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②、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
结算凭证的内容
银行结算凭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结算金额;结算内容;凭证联次及其用途;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由于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关系到银行和企业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因此企业的银行结算凭证应当按照一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填制,包括认真完整地填写结算凭证的内容、规范填写凭证的金额和数字格式,以及不得涂改结算凭证的内容等。
结算凭证的种类
按其格式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分为通用的基本凭证和专用的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由银行会计人员根据有关业务事实或原始凭证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会计凭证,包括有: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收入传票,转账付出传票,特种转账收入传票,特种转账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不同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这类凭证银行统一印刷,采用一套多联次凭证的格式,以适应办理各项业务和记账的需要。它包括各种结算凭证、联行专用凭证、储蓄专用凭证等。
结算凭证和票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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