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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又称作“传票”,是会计人员用于记载银行业务发生,作为银行会计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结算凭证是结算后产生的凭证,是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或资金调拨等原因所发生的货币收、付业务的结算证明。

  结算有两种方式:①、现金结算: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②、转账结算: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转入收款单位账户。

目录

结算凭证的内容

  银行结算凭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收付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的名称;结算金额;结算内容;凭证联次及其用途;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章。

  由于银行结算凭证直接关系到银行和企业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安全性,因此企业的银行结算凭证应当按照一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填制,包括认真完整地填写结算凭证的内容、规范填写凭证的金额和数字格式,以及不得涂改结算凭证的内容等。

结算凭证的种类

  按其格式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分为通用的基本凭证和专用的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由银行会计人员根据有关业务事实或原始凭证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会计凭证,包括有: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收入传票,转账付出传票,特种转账收入传票,特种转账付出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不同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这类凭证银行统一印刷,采用一套多联次凭证的格式,以适应办理各项业务和记账的需要。它包括各种结算凭证、联行专用凭证、储蓄专用凭证等。

结算凭证和票据的区别

  1、概念不同:结算凭证是会计人员用于记载银行业务发生,作为银行会计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种类不同: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汇票委托书、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电汇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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