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已经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具有还款来源不足、存在问题或有明显缺陷、可能导致部分、大部分或全部损失、回收成本高等特征。
不良贷款的概念解释
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要求的变化,不良贷款概念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迁过程。
监管视角
199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令方式,发布《贷款通则》,明确提出了不良贷款的概念。
“不良贷款系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这就是常说的“一逾两呆”。
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明显的,逾期年限和达到呆账条件只是结果,可以反映某一时点贷款的质量,但不能动态反映贷款质量的变化。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办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后三类即为不良贷款。
2003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银行,可以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
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指引依然实行贷款的五级分类方法,明确了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上述贷款分类定义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明显的不足,如分类标准不清晰、缺乏量化指标。
2023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基本要求更加准确,更加适应商业银行资产的状况及其风险特征。
《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有利于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财务视角
198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呆账贷款的概念。
1993年,财政部发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明确应收利息计算的基础事项,将不良贷款划分为逾期放款、摧收放款和呆账放款三类。
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强调只有出现可以确认减值的客观事项,如违约、市场重大变化等,才应将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并计提减值准备。
2017年,财政部对22号准则进行了修订。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认定该金融资产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不良贷款相关制度规定演进的过程表明,不良贷款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良贷款到不良资产,从银行到金融机构,从表内资产到表外资产,从债权资产向股权、实物类资产、实体类资产的转变。内涵和外延逐渐扩大和深化。
不良贷款的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银行内在风险程度将商业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就可以纳入坏账处理)
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类:贷款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银行需要准备该贷款总额的5%的不良准备金)
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银行需要准备该贷款总额的30%-50%的不良准备金)
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银行需要准备该贷款总额的50%-75%的不良准备金)
损失类:贷款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银行需要准备该贷款总额的75%-100%的不良准备金)
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
银行内部因素:如趋利目标、银行间竞争、困境银行的特殊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失误等。
银行外部因素:如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社会融资结构不合理、宏观经济因素影响等。
不良贷款的危害
对银行而言:是银行危机的主要来源,极大损害银行利益,影响银行的经营运转。
对社会来说: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反应,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若不良贷款率增加,银行可能缩减放款量,导致企业因缺乏资金扶持而发展停滞或破产。若靠发行基础货币来冲淡不良贷款,控制不好易引发通货膨胀。
对借贷者来讲:会严重损害个人信誉,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需承担因不良贷款产生的滞纳金等。
不良贷款的处理方法
现金清收
(一)现金清收准备
现金清收准备主要包括债权维护及财产清查两个方面。
1.债权维护
资产保全人员至少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真维护债权: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如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登记证明等;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主要是确保不超过诉讼时效、保证责任期间,确保不超过生效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诉讼时效从债务人应当还款之日起算,但在2年期间届满之前,债权银行提起诉讼、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2年)。
保证人和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期间,双方没有约定的,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财产清查
清查债务人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对于清收效果影响很大。对于能够如实提供经过审计财务报表的企业,财产清查相对容易一些。但是,债务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隐匿和转移资产。为了发现债务人财产线索,需要查找债务人的工商登记和纳税记录。
(二)常规清收
根据是否诉诸法律,可以将清收划分为常规清收和依法收贷两种,常规清收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常规清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①要分析债务人拖欠贷款的真正原因,判断债务人短期和中长期的清偿能力;②利用政府和主管机关向债务人施加压力;③要从债务人今后发展需要银行支持的角度,引导债务人自愿还款;④要将依法收贷作为常规清收的后盾。
(三)依法收贷
采取常规清收的手段无效以后,要采取依法收贷的措施。依法收贷的步骤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1.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财产保全
银行在依法收贷的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两方面作用:①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者毁损灭失,保障日后执行顺利进行;②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影响债务人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迫使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但是,申请财产保全也应谨慎,因为一旦申请错误,银行要赔偿被申请人固有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的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债权银行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而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可能因债务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债权银行的申请裁定或者在必要时不经申请自行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下列法律文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人拒绝履行的,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①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②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③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此外,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银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申请债务人破产
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且经营亏损的趋势无法逆转时,应当果断申请对债务人实施破产。
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从广义上来说,就是债务重组。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自主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自主型重组完全由借款企业和债权银行协商决定。司法型债务重组,主要指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以及国外的破产重整程序中,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对债务进行适当的调整。本节所介绍的贷款重组,主要是自主型贷款重组。
(一)重组的概念和条件
1.重组的概念
贷款重组是指借款企业由于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还款困难,银行在充分评估贷款风险并与借款企业协商的基础上,修改或重新制订贷款偿还方案,调整贷款合同条款,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的行为。
2.重组的条件
总的来说,办理贷款重组的条件是: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的控制及促进现金回收,减少经济损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同时其他贷款条件没有因此明显恶化的,可考虑办理债务重组:
(1)通过债务重组,借款企业能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
(2)通过债务重组,能够弥补贷款法律手续方面的重大缺陷;
(3)通过债务重组,能够追加或者完善担保条件;
(4)通过债务重组,能够使银行债务先行得到部分偿还;
(5)通过债务重组,可以在其他方面减少银行风险。
(二)贷款重组的方式
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重组方式主要有六种,即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债务转为资本和以资抵债。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司法型贷款重组
1.破产重整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均有比较成熟的破产重整制度。所谓破产重整,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或债权人等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法院主导下,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调整债务偿还安排,尽量挽救债务人,避免债务人破产以后对债权人、股东和雇员等人,尤其是对债务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和解与整顿程序
所谓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3个月内,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过程。
所谓整顿,是指债务人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生效后,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并采取措施,力求使濒临破产的企业复苏并能够执行和解协议的过程。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1)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和解是整顿的前提,整顿是和解成立的结果,没有和解协议生效,就没有整顿程序。
(2)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和解是破产程序的一个部分,而整顿程序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止之后才能开始。
(3)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带有立法当时的时代特征,不符合今天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部审核确认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呆账的认定
对确系无法收回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不良贷款,经过规范的审查审批流程后可进行核销处理,同时应做好相应账务管理及后续追索工作。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认定为呆账。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2.呆账核销的审批
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的材料:①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②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③其他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①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②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③呆账数额是否准确;④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
(三)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检查工作:
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抓好催收工作:
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核销后的贷款,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贷款人对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
认真做好总结:
做好呆账核销工作的总结,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
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信贷实务中不良贷款如何破局
不良贷款破局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策略和方法:
(一)加强监管与预防
1.加强金融企业的业务监管:保证每一笔贷款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2.深入调查与评估: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二)灵活处理与重组
1.贷款延期:对于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不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的借款人,银行可以优先通过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方式,灵活处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2.债务重组:对于经营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借款人,银行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由其他经营正常的企业(如担保人)来承接贷款的还款义务,以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
(三)多元化处置方式
1.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转让给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不良资产的剥离,降低银行的风险。
2.司法执行:当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银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名下的资产。
3.垫资过桥:第三人出资帮忙垫还贷款,原贷款结清后,银行重新发放新贷款。这种方式需要第三方垫资,并承担一定的风险。
4.资产重组与破产清算: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来处置不良贷款,以最大限度地回收资金。
(四)提升管理与服务
1.加强贷后管理: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的形成。
2.优化服务流程:通过优化贷款审批、发放和回收等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降低不良贷款的发生率。
3.加强人员培训:提升信贷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识别风险、处理不良贷款。
(五)政策与法规支持
1.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不良贷款处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加强监管协调: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不良贷款问题。
案例分析
案例:如何做到不良清收工作的有的放矢?
D公司不良贷款的产生,虽然与企业短期内的经营因素故然有关,但更多的体现了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经营决策不严谨、财务不规范的特点。同时从清收过程也能看出,贷款清收不能局限与合同关系主体之间,很多时候清收成功与否不一定是经济利益关系,其他因素也起着决定作用,充分分析各方经济利益背后的厉害关系,有的放矢能起到较好成效。
(一)背景资料
1.客户基本情况
D公司位于“光明”镇,成立于2015年01月07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张三,注册资本66.86万美元,其中D公司厂出资74.57%,M公司出资25.43%。公司主营:金刚烷系列产品、二碳酸二叔丁酯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的产品主要是医药中间体,技术含量较高。产品主要直接或间接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公司。
2.客户授信情况
2019年12月,C银行批准了借款人300万元的授信总量,全部为新增,授信品种为短期贷款。授信担保方式:以当地G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D公司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借款人法人代表张三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C银行提款300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到期日为2021年2月4日。
(二)风险成因分析
借款人的产品主要直接或间接出口到欧美、日本等多个国内外知名公司,公司拥有多项产品专利及专用技术。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出口下降明显,销售呈现萎缩态势,但借款人盈利能力、长短期偿债能力尚好,借款人自身经营和财务状况还算较为正常。2020年10月份,通过企业内部知情人了解,关联企业D公司厂当时在农村合作银行有1000万元贷款,自2020年9月起开始逐步逾期(人行征信系统未反映),已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借款人与关联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C银行贷款到期后必然出现还款问题。遂将借款人在C银行的贷款的风险分类进行了下调处理。产生风险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借款人为化工生产企业,产品有一定技术含量,但是其产品为大型化工企业生产辅料,市场容量不大,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创新是企业生存的根本。借款人产品研发主要依赖法人代表(原化工专业教授),研发人员欠缺,研发周期长,前期投入大。
2.借款人成立目的主要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销售,该产品虽然利润较高,但是市场需求随着金融危机以及发达国家日益加强的环保监管影响,其下游主产品产量下降,同时其他企业也研制出了更加廉价的替代产品,市场价格迅速下滑,利润空间减小。
3.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规模较小,产品品种少,加工工艺落后,加之主导产品已是成熟产品利润空间较小,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又缺乏替换产品,正常经营难以维系。
4.由于前期经营利润较高,借款人主要经营者对市场盲目乐观,进行了大量固定资产投资,市场发生变化后,流动资金紧张,加之借款人主要经营者为技术型,筹资能力欠缺,导致新产品研发后续乏力,银行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现金流断裂。
C银行对借款人关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了解不清,授信调查未能对借款人及关联企业的整体进行审查,导致风险分析不全面,留下风险隐患。
(三)采取的相关措施
授信风险产生后,发起行对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后及时上报了上级管理部门,并对贷款五级分类进行了下调,并迅速制定了应对措施,具体如下:
1.要求客户经理每星期上门现场勘察一次,并以文字方式将该公司的实时经营情况汇报至上级行小企业中心。加强与借款人内部知情人员的密切联系,保证每两天通一次电话,掌握借款人的一举一动。
2.成立清收小组,清收小组会同担保人第一时间到企业现场勘查生产经营情况,约见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摸清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
3.在掌握了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基础上,与担保公司沟通并制定了还款方案,取得了担保公司极其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代偿承若。
4.考虑到借款人是高新技术企业,又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企业,由C银行高层领导出面与地方政府进行了沟通取得政府理解。
5.征询法律人员后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并准备有关诉讼法律文件。
采取上述措施后,通过进一步收集信息,了解到短期内借款人已无还款能力,C银行遂加大了要求担保公司代偿的力度。担保公司虽有代偿意愿,但是由于其政府背景,成立至今没有代偿的记录。由于产生代偿记录后对其形象会产生负面影响,担保公司提出要到政府换届选举后再偿还。
C银行在全面考查了借款人资产状况,以及分析了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以及其主管部门的各方面因素后,得出以下结论:
1.借款人资产负债率只有24%长期偿债能力没有问题,净资产较多,诉讼虽然能够收回全部贷款,但时间较长,不利于维护与政府间关系,对今后业务发展不良,不到最后不应采取上述手段。
2.担保单位还款能力较强且有还款意愿,但考虑到人事变动敏感期希望延后还款。
3.地方政府不希望C银行采取诉讼手段,以免对其招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同时其对借款人有绝对掌控能力,因为借款人土地虽无权证但款已付,加之化工企业依赖政府地方较多,关系也比较密切。
通过分析C银行认识到,只要解决上述问题,C银行贷款能尽快全额收回。所以由C银行牵头组织了由地方政府、担保公司以及其主管部门参与的四方会谈,全面分析了各方利益关系,制定了新的还款方案,由担保公司借款给借款人所在地政府,再由政府将款项借给借款人用于归还C银行贷款。由此解决了担保公司的顾虑,并且地方政府由于对借款人有绝对控制能力,也不用担心借款的偿还。2021年2月11日,该笔贷款的本息全部收回,而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尚无分文偿还。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