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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

目录

研发人员分类

  研发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员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的认定

  高企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IPO申报等各个口径中都有关于研发人员、研发费用的要求,劳务派遣人员是否能计入研发人员,每个口径都不太相同,总结如下:

  一、会计上(较宽松)

  会计上,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凡是与研发有关的人员发生的费用,都需要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另外,会计上,没有在职时间的限制,即不考虑在职时间,只考虑具体从事工作。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无学历要求、有在职天数要求)

  ①科技人员的五险一金

  ②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高企对科技人员有在职时间的要求,即要求科技人员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政策原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上(无学历要求、无在职天数要求)

  ①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五险一金

  ②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四、IPO口径上,研发人员与研发投入(有工时占比50%以上要求)

  ①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

  ②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政策原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9号:研发人员及研发投入》证监会

  一、研发人员认定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1.关于非全时研发人员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3.关于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聘用形式的计算口径,应与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四十二条披露的员工人数口径一致。

研发人员数量要求

  两种口径下的研发人员数量要求:

  (一)高新认定口径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中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八个条件中的第四个条件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195号指引中关于“企业科技人员占比”说明如下:

  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

  1、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科创板IPO申报口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48号———关于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科创板对于研发人员数量的相关规定为: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其中,交易所针对上述“研发人员的计算标准”答复如下(摘自《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1年第4期)》,其中第六页的“问题解答”章节的问题2):

  问:新发布的《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要求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适用的标准是什么?

  答:发行人在申报时应满足“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即最近一年末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但科创属性评价中未对“研发人员的认定”做出明确统一的标准,因此实务中引起了较多的审核问询及行业广泛的讨论。结合40号公告和195号指引中对“研发人员认定”的相关规定内涵,以及根据近年审核案例,科创板IPO申报实务中研发人员可以认定为:当期主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即当期50%以上工时计入研发项目的人员(195号指引中规定的183天刚好超过每年365天的50%,考虑实务中人员流动、兼职的情况,故从195号指引出发,科创板研发人员认定的时间要求可以扩张解释为研发相关活动时长不低于全部工作时长的50%)。

  其中,当期主要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也包括研发辅助人员,40号公告对科创板研发人员认定的主要借鉴意义是一些研发属性较弱的从事研发活动的辅助人员也可以认定为研发人员。

如何合规管理研发人员

  鉴于研发人员在科技创新型企业中的特殊性,通常在研发岗位的员工交织着人事关系与用工管理、职务成果与知识产权等综合管理要求,提供以下关于研发人员的合规管理操作以供参考:

  1.员工背景调查。对于属于研发岗位的人员,公司应在入职前要求人事管理部门对该等员工与前雇主就知识产权、保密、竞业限制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并要求该等员工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承诺,避免引发与技术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如存在高校、党政机关的兼职时,应核查其兼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在职机构内部的管理规定。

  2.特定事项协议。对于属于研发岗位的人员,公司应在入职后要求研发岗位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与外部进行技术合作或公司开展独立科研项目时,同样需要注意就研发技术单独签署专项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3.专项管理制度。就公司产出的知识、技术成果应做好保密管理、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固定权利人,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技术的规范管理与人员管理依据。同时,也可以将职务发明作为奖励纳入薪酬管理制度中,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热情。

  4.研发立项、内容、流程书面记载。针对专项研发项目,涉及的攻关课题、参与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及各自的工作内容、引用的技术等进行全面记载,有利于自证团队作业、研发管理的合规性等。

  5.离职交接管理。在研发人员离职时,应注意核对研发人员的交接资料的完整性,查看是否有缺失或遗漏,是否私自携带岗位资料离职,同时还应当进行离职访谈,对研发人员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予以梳理,核对与技术相关工作资料交接完成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如该离职人员事先与企业签署了竞争限制协议或相关条款,约定员工离职后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该员工离职后,企业无需其继续履行该项义务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企业应当与其解除,以防后续企业继续承担补偿义务。

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区分

  研发人员指的是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很多时候直接隶属于研发或者技术部门。但是对具体工作时间没有要求。而科技人员需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涵盖的范围比研发人员广,涉及直接研发和技术创新,研发创新工作管理人员,直接技术服务人员。同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因此,科技人员并不直接等于研发人员,研发人员如果属于劳务派遣人员或者没有工作满183天以上,也不属于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定义: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作为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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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什么是高新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http://www.chengxiang.gov.cn/gzcy/znhdzsk/qkxjsj/gqrd/202312/t20231214_1891065.htm
[2].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http://www.innocom.gov.cn/gqrdw/c101630/201606/f57347ce8654428e9642104ebee6390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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