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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简称欺诈,指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向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在有说明义务时故意隐瞒事实而违反说明义务,诱使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目录

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

  1、民事欺诈目的在于使对方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

  2、民事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

  积极的表现形式,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这点很好理解,也就是指刻意编织谎言,主动虚构部分事实、夸大事实,让对方产生错误的认识。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如果是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那将涉嫌诈骗犯罪。

  消极形式: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指行为人存在有说明义务,但行为人故意隐瞒未进行必要的说明,导致对方产生或加重动机错误。对于消极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行为人并没有虚构事实,但却采取一种消极的隐瞒行为,未告知重要情况,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实施一定的行为,同样能够认定构成欺诈。

  3、《民法典》关于欺诈的法律规定,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具体来说,由以下三方面构成:

  (1)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

  (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

  (3)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1.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第一,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的。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无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碍恶意的构成。

  第二,欺诈方有欺诈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是指虚假陈述;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对方告知产品的使用方法、性能、隐蔽瑕疵等重要情况,这是当事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有可能构成欺诈行为。另外,应当特别指出,对不需要说明的问题的虚假回答以及对于法律的虚假错误陈述均不构成欺诈,但如果是权威执法部门对法律的错误陈述,可能构成第三人欺诈

  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一方面,欺诈人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受害人基于虚假的信息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如果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以后,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认识或者发生的错误认识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第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在因欺诈发生了错误认识以后,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表明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如果被欺诈人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但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构成欺诈。

  2.第三人民事欺诈行为法律构成要件

  因第三人欺诈构成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第三人欺诈中的“第三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受欺诈方因为第三人的欺诈行为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受欺诈方因该欺诈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在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形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不应当一概允许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的认识

  1、一方为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必须履行能够使对方产生一定法律行为的“重要事实”进行告知或者披露的义务,若隐瞒该“重要事实”,会使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从而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2、未告知或者不如实告知这些情况,将会导致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足以影响当事人的决定后果的,那该情况属于如实告知义务中“重要事实”。

  3、如实告知体现了民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告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此,受欺诈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因第三人欺诈行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撤销。二是,因第三人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欺诈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如果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在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受到损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

  虽然法律对民事欺诈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是不是只要一方告知了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了应当告知的信息就一定可以撤销合同呢?答案显然不是的,行使撤销权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应当认定行为人需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做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如果结合整个交易过程,虽然行为人有隐瞒一些信息的情况,但是这些信息并不是必须要告知的信息,而相反行为人还告知了一些其他风险,在此过程中可以看出行为人没有欺诈的故意,在此情况下,相对方也不享有撤销权。

  其次,受欺诈人需要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一方存在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但是相对方根本不关心这些欺诈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其作出判断根本没有任何关联性,则相对方也不享有撤销权。

  第三,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就是说受欺诈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是基于欺诈人所实施的欺诈行为。

  第四,行使撤销权,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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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法治百科·普法词条|民事欺诈行为|康定市司法局   https://mp.weixin.qq.com/s/k-Y0UD07cvDUMPJCnD91fw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