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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欺诈

  积极欺诈是民事欺诈行为的一种类型,是指以积极的言辞,主动提供虚假情况,使得对方在意思形成的过程中,受到自身以外的因素影响而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此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目录

积极欺诈和消极欺诈的区分

  积极欺诈,指故意告知虚假事实。而消极欺诈,指故意隐瞒真实事实。消极欺诈仅在欺骗者负有告知义务或说明义务时才成立欺诈。

  例如:假设你在购买一辆二手车时,卖家积极欺诈可能会表现为他告诉你这辆车从未发生过事故,实际上这辆车之前有过重大碰撞并修复过。而消极欺诈则可能是卖家没有主动告诉你这辆车的发动机存在严重问题,即将到达需要大修的里程,而这一信息对于购车者决定是否购买以及以什么价格购买至关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机状况是一个重要事实,卖家有义务披露而未披露,就构成了欺诈。

民事欺诈概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有告知义务却故意隐瞒的行为。那么民事欺诈行为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原《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原《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第54条第2项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所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可以看出,起初《民法通则》对于民事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合同认为是无效,而后《合同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并不是所有欺诈一律无效,而是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考虑到了对受欺诈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直接将欺诈的法律后果规定为可撤销。因此,《民法典》对于欺诈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强化和尊重了受欺诈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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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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