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欺诈
消极欺诈(沉默欺诈)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或者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对相关事实进行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违反这种义务而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从而作出判断并进行意思表示。
消极欺诈概述
消极欺诈(沉默欺诈),沉默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于沉默者是否有告知或提醒义务。这种义务可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但这并不多见,更常见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习惯而认定当事人具有此种义务。沉默欺诈的典型例子如:订立汽车(新车)销售合同前,拟销售的汽车在运输途中损坏,4S店对其进行钣金、喷漆、更换油箱门等维修,销售时未告知买受人此种情况等。
消极欺诈中的告知义务
消极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根据法律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对事实予以说明的义务,但是行为人却违反这种义务,故意不作说明,致使对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并为意思表示。
欺诈为民事交易活动中较为普遍的欺诈行为。消极欺诈中告知义务是重点问题,谁负担告知义务、何种情形下负担告知义务、负担何种告知义务等问题均需要明确。
从来源上看,消极欺诈中的告知义务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告知义务的法定来源比如民事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证券领域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险领域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也会产生一定告知义务。如一方拥有自己所处领域的信息优势,有专业知识、专业判断能力保护自身,而对方不具备相应信息的掌握能力和条件,则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确定一方是否负有告知义务。
以成都市首例凶宅买卖合同为例,说明消极欺诈中告知义务的判断:
成都市首例凶宅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李某通过不动产经纪公司介绍与刘氏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房屋价款及所有权转移事宜办理完毕。在李某打算入住时,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曾发生凶杀案,多次协商退款退房无果,李某将刘氏夫妇告上法庭。
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卖方对凶宅信息是否具有告知义务。法官主要裁判逻辑如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应告知买方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内部信息,而房屋的价值实际上除了由房屋质量、环境等客观情况影响外,还会受到人们观念、风俗习惯的影响,因此房屋发生过凶杀案属于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信息,卖方负有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做出原告胜诉的判决。
此案件是典型的消极欺诈案件,告知义务来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告知义务的当事人为卖方,因卖方未尽告知义务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此案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也有观点认为“凶宅”仅仅是民间的说法,法律上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不属于法定告知的范畴,该案的裁判理由和结论为消极欺诈中告知义务的判断打开了思路,具有进步意义。
欺诈概述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欺诈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一、欺诈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欺诈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上存在欺诈人与被欺诈的相对人或第三人;
2.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告知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3.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4.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二、对欺诈的司法认定
(一)主观方面,须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通常认为,欺诈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或者恶意,过失不构成欺诈。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具体是指欺诈人主观上对于欺诈行为有所认识,并且主观上希望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或明知其行为会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1.欺诈故意为“双重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陷于错误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2.欺诈故意为主观的恶意。即欺诈的一方明知欺诈行为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欺诈行为及该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是明知;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对此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二)客观方面,须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包括积极作为与消极行为。
1.积极作为。积极作为强调行为人的积极表示,是指积极地将不真实的事实表述为真实,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一般而言,故意告知交易相对人虚假信息的积极行为属欺诈行为。
2.消极缄默。消极缄默则是指消极地隐瞒事实。单纯的不告知真实情况的消极缄默行为,只有在根据特别的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交易习惯的要求,可以认为有这种告知义务时,才能成立欺诈行为。
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的与之相关的告知义务。行为人是否有告知义务要考虑:(1)行为人明确知晓其应当告知的信息,且该信息的相对人做出决定有重大影响;(2)在交易中相对人的地位处于明显的劣势,获得相关信息存在极大的困难,而行为人确掌握着该信息;3.行规的要求。
(三)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错误的意思表示,是指对方基于该欺诈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基于该错误的认识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具体表现为:
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被欺诈人是因为欺诈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而陷入错误认知,并由此作出的错误的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对此明知仍愿意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另当别论。
2.须是行为时的意思表示。欺诈是对被欺诈人行为时意思自由的违法干涉。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如果该错误的认识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而产生,而是基于对方自身的认知能力、过错或过失而产生,或者该错误的认识对于最终的意思表示没有直接关联、并无重大影响,则该因果关系链条因其他因素而被切断,不能成立。
(四)欺诈的法律后果
欺诈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存在欺诈情形时,受欺诈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欺诈方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承担返还不当得利、侵权责任等义务或责任,而无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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