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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发生的组织机构或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目录

法人变更的内容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组织机构变更是法人在组织层面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法人的合并: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消灭。

  ·吸收合并:一个法人并入现存法人,原法人消灭。

  法人的分立:

  ·新设式分立:原法人解散,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

  ·派生式分立:原法人继续存续,同时从中分出一个或多个新法人。

  2.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如: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变更实务处理

  问题:企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案件中,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应当如何处理?

  解答: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企业法人发生变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法人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理解

  1、法人登记包括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法人登记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在于监督管理。

  2、法人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法人组织上合并、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化。法人的变更通常对法人的人格产生重要影响,会涉及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特别是合并和分立,会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故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法人未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变更事项,应以变更前的登记信息为依据,法人不得以其相关事项实际发生变更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三、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四、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了还能追究责任吗?

  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所以,要分而论之。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日,某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委任状》,委托陈某担任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负责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事务,该委托自2011年8月1日起生效。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实际于2011年9月16日成立,工商登记的负责人至今仍为陈某。

  2016年4月14日,陈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同意在2016年4月14日解除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4月14日终止。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双方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现陈某请求法院判令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变更分公司负责人工商登记,后法院支持其诉请。

  解析: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法人存续期间,法人组织上合并、分立以及活动宗旨、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信息的及时更新,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更有利于监督管理。

  本案中,陈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早于2016年4月14日即已终止,而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陈某依法依约应继续担任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故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有义务办理相应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使其与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相符合。

  因此,陈某诉请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办理变更工商登记负责人的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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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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