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无因管理
特殊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除享有向受益人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请求权外,还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报酬。《民法典》规定的无因管理为一般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规定的发现埋藏物、隐藏物上缴国家的奖励和《海商法》第9章规定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就属于特殊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概述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例如,邻居外出期间,其房屋因暴雨可能受损,你主动为其修缮房屋,这就构成了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至九百八十四条对无因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如购买宠物食品的费用,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受到的合理损失,如因照顾宠物而导致的自己受伤的医疗费用等。
无因管理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这两者的区别是真正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的无因管理;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不具有管理意思的无因管理,因为管理人不符合管理意思,所以不真正的无因管理也就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其也就不能依法自动发生无因管理的效力,但是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其管理人也有权主张类推适用《民法典》980条关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有关规定,那么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包含了两类,他们是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不法管理是明知是他人事物而当作自己事物管理;误信管理是误将他人事物当作自己事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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