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
词语解释
1、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
2、拆出资金在会计实务中也指“拆出资金”会计科目,属于金融共用的资产类科目,应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其借方表示拆出的资金,其期末借方余额则表示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3、拆出资金是指企业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该项目不包括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1302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基本会计分录
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收回资金的时候: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上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可以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主要对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进行账务处理,银行或金融机构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可以通过该科目核算。
拆出资金账务处理
1、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贷:银行存款——证券公司
2、期末计提一个月拆出资金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3、到期收回拆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4、根据谨慎性原则,拆出资金如果到期没有收回,则以后不再提取逾期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含展期)90天后仍没有收回的,应当将拆出资金转入“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科目:
借: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贷:拆出资金
同时,将逾期未收到的利息冲转,转入表外核算:
借: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
5、拆出资金到期收回,应当先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6、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全部收回,超出本金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
拆出资金的实务处理
证券公司财务人员在处理同业拆借业务时,一般会设置“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该业务也是“拆出资金”的具体实务运用,下面以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2019年12月1日,A证券公司在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出资金1 000 000元,年利率为3%,期限为60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A证券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年12月1日,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2、12月31日,期末计提拆出资金一个月的利息2 500(1 000000×3%÷12)元时:
借:应收利息 2 500
贷:利息收入 2 500
3、到期收回拆出资金的本金和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 005 000
贷:拆出资金 1 000 000
应收利息 2 500
利息收入 2 500
4、如果拆出资金到期没有收回:
借: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1 000 000
贷:拆出资金 1 000 000
同时,将逾期拆出资金未收到的利息冲转,转入表外核算。
借:利息收入 5 000
贷:应收利息 5 000
5、拆出资金到期100天后收回800 000元,应当首先冲减逾期拆出资金的本金:
借:银行存款 800 000
贷: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800 000
6、拆出资金到期120天后又收回204 000元,逾期拆出资金共收回1 004 000元,超出本金的部分4 000元应确认为当期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4 000
贷:应收账款——逾期拆出资金 200 000
利息收入 4 000
注:我国的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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