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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化

  证券化是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狭义上来讲,它是指传统的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或者抵押物)被转变成可转让证券的过程。这类证券可能由存款式金融机构也可能由非银行的投资者购买。

  从广义上讲,证券化就是指近年来各种各样新型可转让票据市场的新发展,如出现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票据发行便利的浮动票据等,它们替代着传统银行贷款的作用,是一种借款机制筹资的新工具。这个过程的发展意味着投资者和借款者绕过了银行直接进行商业交易,事实上削弱了银行体系的中介作用。

目录

证券化的来源

  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其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证券化开始得到大规模发展,这其中以1968年国会通过的“住宅及城市发展法”(Housingand Urban Dvelopment Act)为标志,该法授予政府国民按揭协会(The 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GinnieMae”)有权购买以及收集住房按揭贷款,并且有权出售由这些按揭贷款组合的股份给公众投资者。其实,在此之前已有另外两家政府机构开始从事按揭的证券化业务,一家是联邦国民按揭协会(The 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简称“Fannie Mae”),另一家是联邦住房贷款按揭公司(The 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从历史上看,这两家政府机构就已经买卖过按揭贷款。1977年,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作为第一家私营机构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了由传统按揭组合支持的证券。1998年,美国通过公募和私募方式进行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额已经超过了4,800亿美元。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美国的证券化运动是由政府首先发起,商业银行带头响应,投资银行积极参与,并且一出现就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证券化非常迅速地从住房按揭领域波及到其他行业(最初主要是一些其他信贷业务领域)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这个在七十年代出现的金融创新工具现在已经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很多企业所依靠的重要融资手段,而由其产生的各种金融产品也已经成为市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中不可缺少和不可替代的金融品种。可以说,证券化已经深刻地影响了美国以及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方向。

证券化的类型

  证券化包括资产证券化和融资证券化两类。

  1、资产证券化

  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转化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特点:

  (1)应收账款证券化对企业的好处在于:应收账款可以马上兑现,金融中介机构把企业的应收账款买过去,然后做成证券化产品卖给投资者。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把钱支付给了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中介机构把钱支付给企业。企业实现了马上收款,证券化产品购买者购买了应收账款(购买价格低于应收账款面值),也相应享受了一定的收益。

  (2)对企业来说,应收账款证券化之后,其应收账款已经转移,没有风险。

  (3)但对应收账款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它的风险就在于应收账款是否能够真的按期足额的获得支付,如果不能,则承担风险,如果能,则享受收益。

  风险只能转移和分散,不能消灭!这是金融市场的颠扑不破的真理。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意义就在于企业将应收账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给了证券化产品的购买者。

  2、融资证券化

  是指资金需求方用发行证券方式筹措资金,即“非中介化”或“脱媒”方式。

证券化的对象

  证券化的对象,是指谁可以成为证券化的创始人以及什么东西可以被证券化。一般而言,任何只要拥有能够带来收益的、可流动的资产的公司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活动。实践上,大多数进行证券化的企业都是那些提供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按揭银行、信用联社、信用卡公司等)或者提供短期卖方信贷的生产型企业(比如,汽车制造商、房地产公司、飞机制造商等)。

  证券化的特征

  证券化发展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表现为两个较为明显的特征:

  (1)从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新的国际信贷构成已经从主要是辛迪加银行贷款转向主要是证券化资产。传统的通过商业银行筹措资金的方式开始逐渐让位于通过金融市场发行长短期债券的方式。

  (2)银行资产负债的流动性(或称变现性)增加。银行作为代理人和投资者直接参与证券市场,并且将自己传统的长期贷款项目进行证券化处理。

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一般来说,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会涉及下列几个阶段:

  (一)资产创始阶段(Orgination)

  在这个阶段,创始人提供信贷服务给其客户或通过其它方式(制造、购买、租赁等)创设资产,如商业银行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贷款给借款人,产生贷款资产(包括按揭贷款资产);信用卡公司提供信用服务给持卡人或商业机构提供消费信贷给消费者,产生应收账款资产。一般而言,这些资产都是收益型资产,因为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是保证将来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向投资者发售的证券能够得到受偿的重要条件。

  (二)资产组合阶段(Pooling)

  创始人将条件、性质等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组合在一起。如商业银行将贷款条件相同或类似(比如,贷款种类、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贷款利率等)以及风险相当之贷款收集在一块,这些资产就是证券化的对象。

  (三)SPV创设阶段

  创始人或第三人创立专司受让、管理、运作创始人的组合资产的具有特别目的的机构(SPV)。

  (四)资产转让阶段(Assignment)

  创始人将组合资产转让给SPV。这种转让应当是真正的出售(TrueSale),否则,将难于在创始人的破产程序中对抗创始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的索偿。

  (五)信用增强阶段(Credit Enhancement)

  由创始人或第三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作为信用担保人SPV对所发售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各种类型的保证。

  (六)证券上市阶段(Issuance of Securities)

  由发行人(即SPV)公布招募说明书(Prospectus),与证券商签订承销协议,然后通过证券商将SPV的证券售予投资者,并最终使证券在金融市场上获得流通。

  (七)资产服务阶段(Servicing)

  由创始人、SPV或第三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日常管理,比如,收取资产本息,并将其交付给投资者(即证券持有人)。

应收账款证券化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区别

  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区别在于,不动产证券化是指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可移动的物权,而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或一般企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的创设及其隔离风险的功能,从其持有的各种资产作为基础或担保,将该资产重新组群包装向投资人销售的过程。

  不动产证券化具体范围包括土地、建筑物和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上的定着物等。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

筹资证券化

  筹资证券化指的是利用发行证券来进行一种的直接融资方式,如利用发行商业票据、债券、股票进行筹资。筹资证券化是7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的重要构成内容。除此之外金融机构将其某些资产经过特定的交易程序,把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的证券。

  筹资证券化与投资证券化是金融证券化过程的两个方面,总而言之,对于投资者来说,他们购买证券,提供资金,称为投资证券化;对于资金需求者来说,他们卖出证券,募集资金,称为筹资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

  贷款证券化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过程。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再由融资公司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这种资产抵押证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发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销给投资者。出售证券所收回的资金则可作为商业银行新的资金来源再用于发放其它贷款。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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