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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原物经过添附而成新物,所有权仍为一个,因而需要确定添附之后物的所有权归属。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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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方式之附合

  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称附合。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与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1)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如钢筋附合干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钢筋所有权。

  (2)动产附合于动产。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前者如各出木板成箱,箱的所有权由各木板所有权人共有:后者如油漆漆干他人之木板,木板是主物,故由原木板所有权人单独取得油漆之后的木板所有权。

添附方式之混合

  所有权不属同一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称混合。关于混合,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之规则。

添附方式之加工

  在他人之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法律事实,称加工。例如,将他人木板加工为板凳,另外,诸如书写、素描、绘画、印刷、雕刻或其他于物之表面的类似劳作行为,亦属加工。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面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干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因添附失去权利之人的救济

  因为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有过错之人或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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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