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银行应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在会计实务中也指金融共用的“抵债资产”会计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科目登记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贷方登记企业处置的抵债资产,期末期末借方余额,则表示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抵债资产重要名词解释
1、债权:需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属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2、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担保物权人。
3、债务人: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4、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权主张独立的权利,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
抵债资产会计处理
1441 抵债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企业(金融)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实物抵债资产(不含股权投资),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抵债资产类别及借款人进行明细核算。抵债资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科目,比照“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处理。
三、抵债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相关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等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贷款”、“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二)抵债资产保管期间取得的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保管期间发生的直接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三)处置抵债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的,应在相关手续办妥时,按转换日抵债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计提抵债资产跌价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跌价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取得的尚未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抵债资产业务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同时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债资产账务处理
商业银行在发放了抵押贷款且不能收回时,可依法取得该资产,并按有关规定处置抵债资产:
(1)取得抵债资产
取得抵债资产时,应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抵债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本金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
(2)处置抵债资产
商业银行将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时,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营业外支出
贷:抵债资产
应交税费
营业外收入
(3)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
当抵债资产可以为商业银行利用时,商业银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取得以后,未处置或未转为银行自用之前,若发生减值,也应计提减值准备并记入“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应于处置或转为自用时与“抵债资产”科目的余额一并转出。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含义解释
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银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确认入账价值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相关规定,取得抵债资产时,入账价值的确认标准具体如下:
1、银行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表内利息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银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价值。银行按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依次冲减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
2、银行在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向债务人收取补价的,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减去收取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如法院判决、仲裁或协议规定银行须支付补价的,则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表内利息加上预计应支付的补价作为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抵债资产处置损益
1、抵债资产处置时,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2、涉及补价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超出(或少于)预计应支付补价部分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式表示为: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置收入-(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实际支付的补价-预计负债)
抵债资产的实务处理
【案例】2018年1月1日,A企业以一栋写字楼作为抵押向甲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10 000 000元,利率为5%,期限2年。2020年1月1日,A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期间未计提减值准备。2020年10月1日经协商决定取得并处置抵押资产。获取该写字楼时公允价值为12000 000元,处置时收取现金价款14 000 000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商业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8年1月1日
借:抵押贷款——A企业 10 000 000
贷:吸收存款——A企业 10 000 000
(2)2020年1月1日
借:抵债资产 12 000 000
贷:抵押贷款——A企业 10 000 000
吸收存款——A企业 2 000 000
(3)2020年10月1日
借:库存现金 14 000 000
贷:抵债资产 12 000 000
营业外收入 2 000 000
处置抵债资产涉税处理
处置抵债资产的涉税处理具体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政策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抵债资产管理的原则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控制原则
银行债权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
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
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
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抵债资产收取方式
以物抵债主要有两种方式:
1、协议抵债
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行债权。
2、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行债权。
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应参照协议抵债处理。
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上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抵债资产的保管
抵债资产的保管原则和方式具体如下:
1、银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债资产经营管理和保管的原则,确定抵债资产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指定保管责任人,并明确各自职责。
2、银行在办理抵债资产接收后应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特点等决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3、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置期间,银行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1)银行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2)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抵债资产的处置
处置方式
1、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应当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2、以公开透明为原则
银行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3、公开拍卖处置
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4、有保留价拍卖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注意事项
1、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2、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3、银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的,视同新购固定资产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抵债资产检查监督
一、银行应当对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收取、保管、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入的。
(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的。
(三)未经批准收取、处置抵债资产的。
(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银行资产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的。
(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
(七)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银行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参考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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