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权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内容
(1)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物权请求权也属于相对权;
(3)身份权:如生育权、扶养权、抚育权。
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民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物权请求权并不以直接支配物为其内容,而是以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它是独立于物权本身的行为请求权。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相对于人格权,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权利,非人皆有之。
相对权等于请求权吗
相对权不一定是请求权,请求权也不一定是相对权。相对权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不一定对特定人有请求的权利。如某些形成权、抗辩权等均只对特定人产生效力,但并不具有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因此,相对权不一定是请求权。而请求权是要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一般只对特定人产生效力,属于相对权。
当然,在例外情形中法律可以使请求权具有绝对效力(如预告登记),这种“绝对的请求权”就不再属于相对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联系
绝对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与特定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特别关系;相对权,指法律承认、保护的民事主体对他人行为的利益诉求。
1、区分(以物权与债权为例)
(1)义务主体不同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确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确定的,相对权的义务主体仅限于特定人。
(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①在绝对权关系中,权利主体享有权利但不承担相应义务,义务主体承担义务而不享有相应权利。在相对权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②绝对权义务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相对权义务主体承担的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3)权利的效力不同
绝对权是对世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相对权是对人权,不具排他性,仅对特定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联系
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横向分类,而是处于以实体利益为纽带的动态关系中。
(1)绝对权受到威胁或侵害,则绝对权人取得相对权;
(2)相对权使绝对权发生变动与限制,既可以使财产权变动(事实变动如返还占有,法律变动如转移所有权、设立抵押权、交付租赁物),也可以构成对义务人单纯行为自由(人格权)的限制——赔礼道歉、提供劳务、表演等
3、区分意义
(1)通常而言,侵权关系适用于绝对权所受损害,不包括相对权。
(2)针对特定财产,享有绝对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所谓“物权优于债权”。例如,甲将其所有的车辆借给乙使用;乙将车辆丙向出售,尚未交付。前述关系中,甲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乙返还车辆;丙也有权根据有效合同要求乙交付车辆。尽管车辆作为乙占有的财产而被扣押,由于甲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丙仅为普通债权人,司法机关应优先保障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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