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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请求权

民事权利分类

  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认为自己对本诉中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目录

独立请求权的含义

  法律规定中的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第三人主张的是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应当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这一点是我们在认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时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

  其二,该请求权是独立的,而非与原有的当事人共有的请求权。所谓独立的请

  求权,一般解释为该第三人的请求权主张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

  实际上,独立的请求权转化为根据实体请求权所提出的主张具有的排他性。

  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张既与原告的主张相冲突,也与被告的主张相矛盾。

  “独立”亦体现为即使本诉的原告撤诉,“有独三”提起的诉讼依然存在;即使“有独三”撤诉,本诉也不会受到影响,依然继续审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进而参加诉讼的人。如:甲乙因某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中丙主张该房产实际归其所有,丙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对本诉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具体是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请求法院将原被告争执的民事权益判归自己所有,这种权利主张既可以是全部的实体权利,也可以是部分的实体权利。

  二是本诉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是本诉受理之后,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即第三人一般在一审中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法院也可以允许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但考虑到两审终审的审理制度以及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二审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调解不成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到本诉中去。第三人对本诉的原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提起了一个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紧密关系的新的诉讼,所以应当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审理本诉的法院才能够受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甲起诉乙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乙主张是供货商丙的责任,此时可以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应当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法律权益,那么该第三人应当被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二、未提起诉讼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不论原告是否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都应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这种情况下,即使第三人原本可以独立提起诉讼,但因为某种原因没有这样做,法院仍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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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以案释法】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你了解多少|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VsFMisq4OayVBSHzx3dUDQ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