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一般权,是指特定主体享有的针对不特定义务人的权利,即这种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任何人。
所以,这类权利是以排除任何人,即一般人的侵害为条件的。同理,这种义务所对应的权利人也是不特定的。
绝对权特点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切民事主体,不特定民事主体仅仅承担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行为的尊重、容忍与不干涉的消极义务。
绝对权的分类
绝对权依客体性质可分为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三类,后两类合称为财产权,人格权为非财产权。财产权通常可以自由转让,而人格权专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转让。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等。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与人身权相比,财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进行经济评价,可以脱离权利人本人进行移转。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而言之,人格权是一种由法律保护的、基于主体的性质而产生的利益。
支配权等于绝对权吗
支配权必定是绝对权,绝对权却不一定是支配权。绝对权是针对一切人产生效力的权利,但并不以对客体的支配为前提。如父母对子女的抚育权,具有针对一切人之效力,却并未被称为支配权。
最为典型的是预告登记所保障的请求权被法律赋予了绝对的效力,但预告登记所保障的请求权被法律赋予了绝对的效力,但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具备对客体的支配。
因此,绝对权不一定是支配权。但反过来,支配权则由于其对客体的支配,而必然产生对一切人的效力,因此必然属于绝对权。
当然,在某些情形中,支配权的存续一直以债务关系的存续为基础,因此被称为“相对的支配权”,但这种支配权无论如何都是“物权化”的,具有绝对效力,因此也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是范围更大的概念,支配权仅为绝对权之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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