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折旧额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应计折旧额的计算公式
应计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已计提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原价(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是“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简称,亦称“固定资产原始成本”、“原始购置成本”或“历史成本”。固定资产原值是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支出,或应当以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折旧额的计算
例如:某企业购入一项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10%,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算折旧: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年折旧额=100*(1-10%)÷5=18(万元)
月折旧额=18÷1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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