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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估入账

会计术语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是指企业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在会计处理上,公司可以按决算金额调整原入账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目录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处理

  问题:

  修建厂房暂估入固定资产后收到发票该如何做账?

  去年审计调整厂房暂估入账固定资产,今年财务收到发票入账在建工程,怎么做审计调整?

  解答:

  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上述规定中强调的只是“竣工决算”,而不是发票。

  一、会计处理

  (一)已办理竣工决算的

  已办理竣工决算的,但是工程款项尚未全部支付的,只需要按照竣工决算报告确认负债和在建工程,然后正常结转固定资产即可。后续付款收到发票了,就冲减负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就涉及到调整的问题。

  1.根据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确认负债:

  借:在建工程

    贷:应付账款-xx建筑工程公司等

  2.转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付款收到发票的:

  借:应付账款-xx建筑工程公司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收到发票没有及时付款的

  (1)如果收到发票依然还是没有付款的,选择先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以先确认进项税额,同时增加负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xx建筑工程公司等

  (2)后期支付所欠工程款项等

  借:应付账款-xx建筑工程公司等

    贷:银行存款

  (二)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

  对于没有办理竣工决算的,准则应用指南只是说了需要暂估确认固定资产,但是没有见到教科书有具体的实务案例。

  1.暂估入账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应付账款-固定资产暂估款

  2.办理竣工决算后:

  (1)固定资产原值调增:

  借:固定资产

    应付账款-固定资产暂估款

    贷:应付账款-xx建筑工程公司等

  (2)固定资产原值调减:

  借:应付账款-固定资产暂估款

    贷:应付账款-xx建筑工程公司等

      固定资产

  说明:依照准则应用指南,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不调整已计提的折旧。

  3.付款收到发票的,或收到发票没及时付款的,会计分录与前同,不赘述。

  二、审计调整

  前述的“会计处理”已经说明,无论在“固定资产”确认入账时是否已经办理过竣工决算,没有支付的工程款项等都会作为一项负债记录在企业会计账簿中,跟是否收到发票是没有关系的。

  企业后期如果付款收到发票,或没有付款收到发票的,都是不需要再次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

  如果前期转固是按照估计金额办理的,办理竣工决算后有差异的,也是直接调整“固定资产”原值。

  因此,企业在收到发票时,会计核算再次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的,是错误的,会造成资产确认重复。建议结合上年度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或调整,再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判断应计入的会计科目。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会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由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原值变动并不追溯折旧,而税法上需要进行追溯,这样都产生了会税差异。暂估值大于实际发票数额时,实际折旧大于计税基础,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暂估值小于实际发票数额时,实际折旧小于计税基础,则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固定资产估价入账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通常资产估价入账并未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换开后的发票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一般来说,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在汇算清缴期即次年5月底以前仍未取得发票,则对已扣除的成本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对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也就是说,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在次年5月底以前仍未取得发票,并不一定要进行纳税调整,固定资产未取得发票是在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比如固定资产于2023年10月投入使用,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5月底以前未取得发票的,暂不进行纳税调整,但截至2024年9月底仍未取得发票的,则需要对未取得发票部分已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即对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申报。或是取得的发票金额与估价金额存在差异的,同样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另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已提折旧的扣除,以投入使用后12个月和5年(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即投入使用后6年)为界限,可划分三个阶段:一是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按发票金额确定计税基础,相应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不追溯);二是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未取得发票,自12个月后对已计提的折旧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后再做相应调减;三是从投入使用后12个月算起,超过5年未取得发票,税法上不能再进行相应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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