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暂估入账
跨年暂估入账是一种会计处理方式,即跨年暂估成本入账。暂估入账是企业对商品等进行合理的暂估成本入账,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了,虽然“票”还没到,但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
跨年暂估入账会计处理
假设2021年12月B公司购进货物未取得发票,根据入库单(不含税金额100万元)暂估入账。(单位:万元)
(1)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100
(2)当期销售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3)2022年5月31日汇缴之前取得发票120万元(不含税金额),先冲销之前暂估
借:库存商品-10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暂估-100
(4)根据取得的发票金额据实入账
借:库存商品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135.6
(5)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结转20万元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
贷:库存商品20
(6)由于去年少暂估,导致少转20万元成本,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5%=5
(7)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
跨年暂估入账常见问题解答
一、费用暂估入账如何调整账表?
例如:2024年12月,甲公司发生了一笔100万元的咨询费(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尚未取得费用发票。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人员将这笔费用记录在2024年12月的销售费用。
处理方式:
如果发票开具日期为2024年12月(企业1月取得发票),财务人员取得发票后直接将发票附在2024年12月对应的凭证后面。企业无需进行调账、调表、调税。
如发票开具日期为2025年1月,可比照上述操作处理,把发票附在2024年12月份对应的凭证后面,同时会计人员在摘要或发票后面用文字备注下原因。企业无需进行调账、调表、调税。
如发票开具日期为2025年6月,由于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2025年5月),甲公司未能取得发票,所以需要对这笔100万咨询费做纳税调增。
2025年6月,甲公司取得这笔咨询费的发票后,应将这笔费用追溯至2024年度税前扣除。可向税务申请退税,也可将这100万元费用留待2025年扣除。
总之,企业在年末暂估的费用成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二、跨年多计提费用财税如何调整?
会计处理: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直接在发现当期用红字分录冲销多计提的费用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果差错重大,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
税务处理:
在汇算清缴前发现,应调整申报并可能补缴企业所得税。
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理论上应做更正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若金额较小,会计上可在当期冲减,年度汇算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三、取得了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呢?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四、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
1.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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