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未分配利润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未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科目的二级科目,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借方表示减少,借方余额就是企业累计的尚未弥补的亏损数额,贷方表示增加,是企业累计留存的利润。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表示减少,贷方则表示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企业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数额,若为借方余额则是企业累计的尚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计算公式
未分配利润计算公式为:
企业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本期实现的净利润-本期提取的盈余公积-本期给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
用途
未分配利润的用途有:转增股本、用于以后年度利润分配、用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
会计核算
1、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核算。
2、未分配利润核算一般是在年度终了时进行的,年终时,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同时将本年利润分配的数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借方。
会计分录
1、当期实现盈利时: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当期发生亏损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提取盈余公积时(只有在当期实现利润时才会这么做):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注:当期没有实现利润也可以这么做,那就是分以前年度的利润)
5、支付股票股利时: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贷:股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6、盈余公积补亏时: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
净利润与未分配利润的勾稽关系如下:
1、如果企业是新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的净利润之间勾稽关系: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本期利润表累计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2、如果企业已经成立超过1年时间,则是,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的净利润之间勾稽关系: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年初资产负表未分配利润+本期利润表累计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分配股利+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本年度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审计
审计目标
未分配利润的审计目标包括:
1、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记录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存在;
2、确定被审计单位所有应当记录的未分配利润是否均已记录,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3、确定未分配利润是否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调整是否已恰当记录;
4、确定未分配利润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实质性审计程序
未分配利润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包括:
1、获取或编制利润分配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与报表数、总账数及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査未分配利润期初数与上期审定数是否相符,涉及损益的上期审计调整是否正确入账。
3、收集和检査与利润分配有关的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决议、政府部门批文及有关合同、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更新永久性档案。对照有关规定确认利润分配的合法性。检査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订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利,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
4、了解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如果已超过弥补期限,且已因为抵扣亏损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当进行调整。
5、结合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审计检査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注意对以前年度所得税的影响。对重大调整事项应逐项核实其发生原因、依据和有关资料、复核数据的正确,性。
6、验证未分配利润在报表上列示的正确性。未分配利润的会计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上是以“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的,它是根据“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期末余额填列。审计人员通过账表核对即可验证其是否正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了构成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应重点审査有关未分配利润的报表项目列示的正确性,关注报表披露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印发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1、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6、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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