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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是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从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与否及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和盈余情况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目录

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或派送新股等。

  任意盈余公积属于公司的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

  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区别在于各自提取的依据不同。

  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

  任意盈余公积的提取则由企业自行决定。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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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12435/201811/68a85058b4c843d1a938420a77da14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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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同义词